四、关于法律与政策问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围绕这一主题,开展了深入的讨论。在讨论中,主要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存在有不同看法。
1.关于二者的关系,大致有三种观点:(1)认为法律高于政策,因为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要求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所以,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而政策不具有上述特点。(2)认为政策高于法律,因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又对法律的执行有指导作用。它体现执政党的领导,所以,政策是至高的,法律应服从政策。(3)认为不能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分出高低或主从,因为二者有共同的基础、共同的内容和任务,都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部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应该是既重政策,又重法律。多数学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2.关于政策同法律发生矛盾时应该怎样处理,有三种意见:(1)应该执行法律,依法办事。这是多数人的观点。(2)应该执行政策,按政策办事。(3)应该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再确定是按政策还是按法律办事。
通过法制与政策的讨论,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逐步澄清和纠正了过去在这一问题上的种种错误观点,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执行政策和执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执行政策,必须有利于实施法律,有利于树立法制观念;政策对法律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政策必须受法律的制约,而不能违反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特别在建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规律。当然,在社会生活急剧变革的时期,在新旧体制转换,政策调整也有其必不可少的重要意义,在短时期内要求实现由“政策之治”过渡到“法律之治”也不现实。但在指导上,必须明确发展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制约和导向。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应是法治国家的
主要之点。
五、关于法律的继承性问题
十多年来,由于国家全面推行新的治国方针,为了加强和加快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必须大胆吸收、借鉴、利用历史上和外国的法律制度、法制经验和法律技术。于是法律的继承性问题这一形成最早、沿续时间最长的禁区,很快被冲破,在法学界较快地取得了共识,肯定了法律的继承性,认为不仅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思想文化方面存在继承关系,而且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过去因片面强调不同性质法律之间的本质对立,而忽视它们之间同一性,以致把法的阶级性同法的继承性完全对立起来,在实践中采取了错误的排斥方针。其实,社会现象、社会生活都是非常复杂的、多变的。不同社会制度的社会生活中,也决不是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社会制度的改变,从不曾、也决不会引起社会生活的整个中断或整个重建。从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历史发展方面看,新的社会总是要从旧的社会继承和利用许多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才能发展前进。法律也是这样。如果从更广泛意义上说,任何新事物与旧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这可以说是宇宙间事物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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