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持“法治论”者认为,法治和人治讲的,不是一般的方法和手段,而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治国方式。所谓“人治”,是依靠当权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人治并不是不要法,只是这种法完全屈从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所以,这种人治往往是和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超的。所谓“法治”,是指统治者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只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的权威是至高的。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法治,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而同专制制度不相容的。所以,法治与人治是不能结合的。
持“取消论”者认为,前两种观点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对“法治”和“人治”两个概念的不同理解。从历史上看,中国先秦儒法两家并没有把自己的主张概括为人治与法治,而是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家梁启超概括的,而人们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也各有不同的含义。既然如此,我们今天没有必要再用这样陈旧、并有争议的概念,免得造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
在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中,尽管各家的论点有异。但在主张依法治国、倡导法治的重要性,反对以权压法、反对依言不依法等问题的观点,基本上达到了共识。
近年来,法学界对“法治”概念的含义的理解又取得了新的进展,认为把“法治”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法治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结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是既有关系又有区别,二者不能混同,不能取代。由人治逐步过渡到法治,走法治之路,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是国家现代化的标志,是同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实行法治,也是共产党作为执行党实现党的领导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理学界应在学习研究、宣传邓小平法治理论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既包括司法适用,也包括立法方面。这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反映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因为法律的制定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前提,没有立法上的平等,也就不可能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男女平等,体现了公民在立法活动中参与法律制定的平等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指司法适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不能讲人人平等。因为适用法律与制定法律不同,在制定法律时,对不同情况应当给予不同待遇的人,可作出不同规定,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不能参与立法活动,对社会各阶级也不能一视同仁。近年来,学者们对这种观点又提出新的质疑。认为当今时代,权利平等是法制建设中公民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民主权利。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公平竞争,权利主体在竞争中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实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平等观念的具体体现。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司法上的平等,同时,市场经济也呼唤立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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