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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义务、权力


沈宗灵


【全文】
  本文论述法律的三个重要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首先解释这三个概念,继而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和关系,然后分析中国历史上和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一、 权利的概念
 
  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包括本书作者以往主编的教材)中,对权利和义务概念的解释,除了在论述法律的形式特征,即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外,一般集中在法律关系这一章,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来论述。这种编写方式是沿用50年代法理学(即旧称“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模式。
 
  但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的迅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和人权观念的广泛影响,权利和义务概念已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汉语中权利一词最初是从西方法律或法学中引进的。但这个词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不规则的释义。
 
  从西方语言来看,首先,英语中的法律(law)一词,可作法律的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欧洲大陆各国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但这两个词本身又都是一个多义词,作为广义解的词也指权利。其次,英语中的right(权利)与power(权力)一般也是分开的。例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全文和1787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广泛地使用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两个词,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然而在一些英美法学家著作中,这两个词却往往是通用的,例如二战后英国法学家哈特(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就认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1〕他显然将权利和权力两词通用,私权力即权利。再有,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曾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仅就权利一词而论,它包括以下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力,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2〕霍菲尔德的上述分析在英美法学界虽然也不断受到批评和修正,但却长期被重视。
 
  在现代汉语中,特别在当代中国法律、法规以至法学中,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般是指对公民和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但多数法理学教材中所讲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又包括了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权限、权力和职责。权力一词或者是指“国家权力”,或者是职权的同义词。特权一词或者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外交特权,或者是法律上不容许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现象。中国法律中所讲的“豁免”,一般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外交豁免。中国也有些适用于本国公职人员的、与外国所讲的豁免相类似的现象,但在法律上称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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