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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论要

 
  (2)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贪污罪客观方面的实质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排除国家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贪污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隐匿不交应当交公的礼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行为实质和行为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隐匿不交应当交公处理的礼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前提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在亲朋好友间的私人交往中接受礼物,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国家工作人员是基于公务、职务关系,代表国家接受礼物。后者,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基于私人关系,代表个人接受礼物。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务、职务关系而接受他人赠送的礼物,也因公务、职务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合法地持有所接受的礼物。隐匿不交应当交公的礼物以行为人基于公务、职务关系而合法持有礼物为前提,如果不是因公务、职务关系而合法持有应当交公的礼物,当然就谈不上隐匿不交。因此,隐匿不交应当交公的礼物,必然蕴涵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本应属于国家所有,只是因其公务关系而暂时合法地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合法地持有。按照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这些礼物后最迟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交公处理,以实现国家对这些礼物的所有权。逾期而将礼物隐匿不交公处理的,就行为人对礼物的控制来说,其性质则由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就作为被侵害人的国家来说,其本应实现的对这些礼物的所有权受到了非法剥夺。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隐匿不交应当交公处理的礼物符合贪污罪排除国家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实质。
 
  国家工作人员隐匿不交应当交公处理的礼物也符合侵吞型贪污罪的行为形式。侵吞的实质是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并且负有交还义务的前提下,出于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意图而拒不交还,从而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合法地持有,但按照国家规定,又应当限期交公处理。如果违背国家规定拒不交还,其对礼物的事实控制的性质则由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因而完全符合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侵吞型贪污罪的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隐匿不交应当交公的礼物的行为符合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侵吞型贪污罪的特征。刑法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三、尾语:刑法解释的规则和方法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过程,首先包括探询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找法活动),然后则应当通过各种解释方法,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将该法律规范区分为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再将构成要件区分为若干具体要素,再审查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最后才据以得出判决。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也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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