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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

  
  在此,我们发现案件双方当事人所遵循的规则实际上是它们双方来回穿越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行动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规避制定法的过程成了一个学习、了解甚至研究国家制定法的过程。”(页48)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国家法被遵守的过程,国家法被人们在生活实践中被认可恰恰是社会行动(即法律规避)所产生的后果。如果用常人方法学的话说,法律规则不是先于社会行动而存在的,它也不是行动的蓝图或路线,而是社会行动者权益性努力的一个不经意的结果或“成就”。当然,我们也不必象常人方法学走得那么远,认为规则仅仅是在行动之后使行动成为“可说明的”、可描述的一种“工具”。重要的是象维特根斯坦分析语言一样,使我们认识到法律规则的意义也不在于被规定,而是在于如何被使用。正是在类似于法律规避这样的社会行动中,国家法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压制东西,它作为一般的、人们可以把握的明确知识,与民间法知识一样是可资利用的。尽管国家法的权力似乎强大无比,但是在这个小小的事例中,这种权力被另一种权力给颠覆了,同时它也被延伸了。因此权力不光是被国家所使用,也同样为日常行动所使用。由此,我们自然联想到福科的权力观,一种将知识、弥散的权力和权力的使用技术和策略杂揉在一起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权力“与其说是一项财产,还不如说是一种策略,其支配效果不能归因于一种‘占用’,而是归因于部署、操纵、手腕、技巧、行使;……一句话,这种权力与其说是被占用,不如说是被行使;权力不是支配阶级所获得或持有的“特权”,而是其策略性立场的总体效果── 一种由被支配者的位置所显示并在某些时候所拓展了的效果。”[19]"这种游击战所采取的随时随地的、无筹划的、没有部署的策略或计策构成了“日常的权力技术”。[23]而人们之所以对西方法律知识所作出的承诺深信不疑恰恰是由于这种知识建立在一种线性的历史发展观或时间观,这种历史观或时间观将现在的意义,包括制度设计和革命等,建立在未来可能的乌托邦梦想中。正是这种历史观或时间观所包含的一种“千禧年追求”,导致了将一种地方性知识普适化并以此推动对现实生活的全面改造。因此,对地方性知识的普适化的批判不仅仅在于揭示其背后的权力关系,而且,或者说更主要的是要警惕它背后所包含的时间观。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一次看到苏力在黄昏/黎明的拓扑空间的徘徊中,是如何不小心掉入摇摆流变的理论对象所掩盖的陷阱的:
  
  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时间是超出任何人或一些人的能力的,是“上帝”的事业。事实上,时间本身并不可能有什么神力,而只是一种简便化的标记,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换、合法性的确立。(页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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