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法律本身不是主动的,法律要行动,需要人的推动。或许正是法律这种相对于立法和行政治理的特点,才使法律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仅凭法律本身的逻辑,永远不足以抗拒法律变成立法的随从或行政的看守。法律终究是要行动的。只有当法律人(法官和律师们),援借来自爱的力量,象老法官从Valentine那里获得的力量一样,来丰富自己自由的技术,从这项天职中成就自己的个性和人格,从而为我们社会的法律行动者(广义的法律人)的自由实践创造条件,我们的法律,才不仅仅是一张单薄的纸上的帝国,而是“法律的共和国”。法律人的自由技术,成为整个社会的自由的条件,成为普通人践行自由、实验技术的条件,这正是法治真正的意涵。所以,也许只有当我们的法律共同体,能够探寻、坚守法律之中和法律之外的“爱”,他们扶持(而不是一手掌握)的法律才不仅成为我们这个社会守成的力量,更成为行使自由的艺术(the art of being free)。
实际上,Nussbaum后来在为法学院的学生开设“法律与文学”的课程时就已经发现,爱与正义尽管不无对立,但却并非没有联络的桥梁,那就是诗。这就要使我们的法官学习做一个诗人。在亚里士多德和詹姆斯之后,Nussbaum这次的榜样是惠特曼。在蓝色的安大略湖畔,惠特曼唱到,“这些州的诗人是衡平者…他是复杂事务的仲裁人…是我们时代和国家的平衡器…他不是辩士,他是裁判…他不象法官那样裁判,而是象阳光倾注到一个无助者的周围…他看出永恒就在男男女女身上,他不把这些男男女女看成虚幻或卑微(dreams or dots)”。我不太相信,仅仅靠诗,靠情感的理性就足以弥补越来越多的法律中越来越深的裂缝。然而,也许诗真的可以帮助我们洞察爱与正义的玄机,帮助我们习得一种济慈所谓“反向的能力”(negative capacity),使我们“能够置身于不确定性、神秘和怀疑之中”。使我们在爱中经历的,变成在正义中要值守的;在爱中经历的苦弱,成为在正义中的力量。最终让我们能够在爱与正义,人与公民之间,赢得我们的自由。所以,我们也可以借用惠特曼的口吻来问我们的法律人们,“你可是那个想在这儿中国当一名法官或律师的人?”你准备好了吗?在每次裁判中,不仅裁判他人,也裁判自己,不仅裁判法律,还要裁判正义,而且用爱的灵与肉来裁判?
我必须承认,我之所以想起写这篇文章,是受到Auden的激发。诗人尝试象苏格拉底一样故作谦逊地问,“何为法”。许多人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光、智慧、道、命运、国家等等。诗人承认将法等同于任何别的东西,都有些荒谬,然而最后,他还是禁不住说出了自己的猜测。用这位杰出的诗人笔下远算不上最出色的诗句来做这篇文章的结尾也许是恰如其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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