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与《韩非子·有度》比较
金 敏
【全文】
“以法治国”盛于今日而源于先秦古籍《管子·明法》篇与《韩非子·有度》篇。前者的措
词为:“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己”;后者的造句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两者的说法几乎毫无二致。《明法》约500字,《有度》的字数约为《明法》的三倍,而《明法》的500字内容在《有度》篇中差不多都可以找到。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明法》和《有度》有无法割断的内在联系。
一、《管子》这部书
要对《明法》与《有度》的“巧合”问题作出解释,须先认识《管子》这部书。
关于《管子》之人的问题,历代学者差不多都同意《管子》非管仲遗著。如朱熹所言:“《管子》之书杂,以管子功业著者,恐未必著书。”又云:“《管子》非管子仲所著,仲当时任齐国之政,事甚多,稍闲时又有三归三溺,决不是闲工夫著书底人。”(《朱子语录》)朱熹的话实在得很。不过,叶适的话似更有说服力:“《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以其言‘毛嫱西施’‘吴王好剑’,推之当是春秋末年。又‘持满定倾’‘不为人客’等语亦种蠡所遵用也。”(《习学记言》)依叶适的看法,《管子》作于春秋末年,根据是《管子》书中有“毛嫱西施”(见于《管子·小称》篇)、“吴王好剑”(见于《管子·七臣七主》篇)。管仲为春秋初年人,若著书当不能出现春秋末年吴越争霸时的风流人物吴王西施。文种的思想言行流传下来的不多,范蠡确有事物发展到一定条件向其反面转化的观点。但据此能断定的只是《管子》成书应在“春秋末年”之后,而不能断定该书一定成于春秋末年。
瑞典人高本汉(Karlgren)著有《<左传>真伪及其性质》(The Authenticity and Nature of Tso Chuan)一书,以语言变迁诠释“于”字用例,卫聚贤据之而加以研究,断定用作介词与“于”相通,始于战国(《古史研究·春秋之研究》)。《管子》书中往往将“于”字作介词用,如《牧民》篇“错国于不倾之地,积于不涸之食,藏于不竭之府,不令于流于之原,使民于不争之官”、“唯有道者能备患于未形也”、“审于时而察于用”,《七法》篇“不明于则,而欲错仪画制,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摇竿而欲定其末”,又如《明法》篇“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等等,不一而举。可见,《管子》应作于战国时。朱熹也持此说,“其书想只是战国时人收拾仲当时行事言语之类著之”(《朱子语录》)。冯友兰更指出,《管子》所收的文章都是战国时候的“稷下先生”们写的。“稷下的人把它们收集在一起,加以形式上的整理,编辑成为一书,可能如同我们现在某一个大学的学报之类。我们现在称稷下为稷下学宫,有学宫就应该有学报。《管子》就是稷下学宫的‘学报’。因为管仲是齐国最有名的人,所以用他的名字作为这个‘学报’的名字。”(《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至于《管子》的写作年代,冯友兰认为“不能早于稷下学宫的成立,也不能晚于这个学宫的消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