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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李彩练


【全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之为名牌。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名牌的含义要广泛的多,它不仅包括了商标,还可能包括商品名称、商号、以及地理标志。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它无须认定,也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非都是驰名商标。
 
  一、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司》(以下简称《巴黎公司》)的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拒绝这种商标的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如果这种注册是“非善意”的,则撤销无时间限制。《巴黎公约》并没有给驰名商标下定义,也未提及其认定的标准,只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还需要成员国以国内法加以补充。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重申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有所发展:(1)宣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2)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3)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说,TRIPS协议大大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我国虽然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在立法、司法上受TRIPS协议的影响很大。而我国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便将具有优先于国内立法的效办。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很长时间里没有对驰名商标加以规定。我国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及其以后修订的实施细则都未提及驰名商标,只是在实施细则二十五条中提到就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在另一保护商标的重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只有冒用知名商品包括、包装、装璜的规定。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理驰名商标的案件只能依据《巴黎公约》的有限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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