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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论(二)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劳动改造是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劳动生产和科学研究中,大胆革新、创造,取得成果的,是一种立功表现。这种立功是与技术革新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含量,并非一般服刑罪犯所能为,只有那些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的罪犯才有可能做到。当然,这种立功表现也不是可望不可及的,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经过努力,某些掌握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也是能够争取的。这种立功表现通常包括:在生产中,为了提高生产技能,对原有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并发明新工艺,改革旧技术,使生产迅猛发展。有的劳改工业,原只有修配,经过对修配工艺进行大胆改革,由修配发展到制造,生产某些精、尖、重、大的产品。有的加强科技研究,不断更新产品,以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有的通过技术革新,不仅节约了原料,而且节省了劳动力、降低了劳动产品的成本,有的在外引内联、搞好经济中,不断学习先进技术,并运用新技术发展原有企业,使生产大幅度增产。 ***参见鲍圣庆《减刑、假释的理论与实践》,4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以上种种,凡是取得了一般成果的,都可以视为立功表现。
 
  4.在抢险救灾中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也会遇到天灾人祸,有机会参加抢险救灾,这对罪犯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只要罪犯遇有自然的或人为的险情时,如水、火、地震、塌方、泥石流等险情时,积极参加抢险,表现较好,可以视为立功。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凡不能包容在前四项立功表现中,但又认为表现突出,可以减刑的,可以纳入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先进事迹。例如遇有伤病员,立功献血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体现对劳改积极分子的奖励宽大政策。对于被执行机关评为省级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分子的服刑人员,也可视为立功表现。这里所指省级积极分子,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查认定的,被评定为省、市、自治区一级的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分子。因为这种积极分子是接受教育改造中,涌现出来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突出的服刑人员,所以虽不是法定立功表现,但是可以按立功对待,予以减刑。
 
  这里还应当指出,悔改和立功通常是相通的。确实悔改的罪犯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社会乃至国家造成的危害,并且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总想寻找机会为他人或为社会做些有益的事,将功补过。但是,犯罪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各个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动机、对犯罪行为及法律制裁的认识等都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立功与悔改也有不相一致的。换言之,悔改的罪犯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也未必就一定悔改。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罪犯,未必对自己以前所犯罪行有深刻的认识的反省,达到悔罪的程度。但是,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一些关键时刻,往往会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舍生忘死。对于这些罪犯,虽然应注意到他们尚未悔改的实际情况,亦应注意到其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减小的情况。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在减刑适用中,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甚至重大立功表现,但在平常表现都一般,甚至有时还有违反监规的行为。对此,只要他有立功表现,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理应予以奖励,尤其是在绝对减刑场合,如果他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毫无疑问就应当减刑。***参见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268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因此,悔改与立功虽然存在交叉,但也并非总是一致。因此,刑法78条规定的相对减刑条件,悔改和立功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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