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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论(二)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我国监狱法对罪犯的改造包含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就是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教育改造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为教育改造罪犯这个中心环节服务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监狱所做的一切工作都称之为教育改造。狭义上的教育改造,是指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参见力康泰、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300页、32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政治学习,属于思想教育,主要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前途教育。通过思想教育,增强罪犯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使罪犯认识到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不遵守法律,藐视法律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通过监狱改造生活,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文化学习,属于文化教育。文化教育包括文化知识教育、高等文化教育和专业教育。应当指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有别于社会上的普通教育,这不仅是因为监狱的文化教育对象是特殊的,更重要的是教育的方式也是特殊的,是通过强制的方式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不以罪犯本人的意愿为转移。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文化水平低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因而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在教育改造中具有重要意义。技术学习,属于技术教育。罪犯的技术教育,主要是指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工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教育和其他技术教育。通过技术教育,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既可运用于监狱的劳动改造,又可在刑满释放重返社会以后具有谋生能力。作为罪犯悔改表现之一,就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这里的积极参加,重在态度,即主动、认真、积极地参加监所组织、布置的各项学习活动,并能自觉地钻研,且取得了监所规定的成绩要求。至于成绩好坏,还要结合罪犯的文化水平考察。因此,这种评定应该全面,须从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努力程度、取得成绩以及劳动熟练、发挥技能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于劳动改造的范畴。劳动改造是指国家根据改造在监内服刑罪犯的需要,组织他们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动生产活动,使他们通过劳动既掌握了一定活动。的生产技能,又反思了自己的罪行,为重返社会后做合格的守法公民奠定良好基础的刑事执行活动。***参见力康泰、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300页、32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凡具备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应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树立劳动观念,端正劳动态度,养成劳动习惯。能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是衡量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考察犯罪分子劳动改造表现的时候,既不能忽视罪犯的劳动态度,也不能单凭罪犯的劳动成绩,而是要把劳动态度与劳动成绩结合起来分析。因为每个罪犯的身体状况、年龄、劳动技能是不同的,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一视同仁。而是要看罪犯的劳动态度,同时还要看罪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否力所能及、尽其所能的劳动。只要罪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工,并完成一定的劳动定额;在劳动中,爱护公物,就可视为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以此作为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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