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第七章“美国的政治审判”导读
毛寿龙
【全文】
名著导读之七 托克维尔论政治审判:民主政治与宪政法治之间
《论美国的民主》第七章“美国的政治审判”导读
毛寿龙
政治需要民主,司法需要公正,立法需要集中,行政需要分散,不同的权力需要不同层次的配置,其根本的基础是人们集体生活的基本单位即乡镇的自主治理,这是托克维尔制度分析的重要判断。托克维尔在分别探讨探讨的基础上还探讨了民主政治与宪政法治之间的中介性制度安排,这就是政治审判制度。本章不长,但也很有价值,因为托克维尔提供了比较制度分析和单项制度安排绩效评估的经典范例。
政治审判就是“暂时被授以审判权的政治团体进行的判决”。托克维尔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专制制度是没有用的:“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另给审判规定专门的程序是没有用的,因为起诉人是以君主的名义控诉被告的,而君主是法院和全国的主人,他认为除了自己拥有的权力以外,再也不需要寻找其他保障。他觉得唯一可怕的,倒是人民要坚持司法制度的表面手续,和由于主张按手续办事而有损于他的权威。”
政治审判可能违反了司法权与立法权相互独立的原则,但是政治权力被滥用,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均不足以制止的时候,两者结合,以司法程序来运作立法权力,暂时合二为一,就成为一个比较适当的选择了。对此,托克维尔是这样理解的:“在多数表决对法院的影响从来没有象君主专断对法院的影响那样大的大部分自由国家,司法权往往是由社会的代表本身在任期内行使。有人认为,把这些权力暂时合并在一起,总比破坏国家统一的必要原则为好。”
托克维尔比较了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政治审判制度权限配置的异同。托克维尔是这样概括的:英国和法国由贵族院(上院)组织国家的最高刑事法庭。这个法庭通常并不审理一切政治罪行,但它也可以这样做。与贵族院并列而享有起诉权的政治机构,是众议院(下院)。两国在这方面存在的唯一差别是:在英国,下院可向上院控诉任何它要控诉的人;而在法国,众议院只能向贵族院控诉国王的大臣。两国的贵族院都可按本国的规定依照
刑法打击犯罪分子。在美国,众议院有控告权,控告罪犯,参议院有审判权,判处罪犯。参议院只能查封众议院追诉的财物;众议院只能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美国参议院的权限不如法国贵族院的权限,但众议院的起诉权则大于法国众议院的权限。托克维尔认为,美国与欧洲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在欧洲,政治法院可以应用
刑法的一切条款;而在美国,当政治法院剥夺犯人原来担任的公职和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以后,就算完成它的任务,而下一步的处理则是普通法院的职责。他举例说明美国的政治审判制度的运作:假如美国总统犯了叛国大罪。这时,先由众议院弹劾总统,接着由参议院宣布罢免他的职务。然后,他才到陪审团出庭受审,只有陪审团可以剥夺他的自由或生命。欧洲人在依法进行政治审判时,都是审理重大的刑事罪犯,而不管罪犯是什么出身、什么等级和在国内担任什么职务。为了进行这种审判,就要临时组织一个大的政治审判团,授予它以法院的一切特权。这时,由立法机构的成员担任司法的法官。他们可以认定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对犯人进行处罚。在他们行使法官的职权时,法律也为他们规定了一切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他们遵守全部司法程序。法国的或英国的政治法院审理一个犯罪的官员并对他治罪时,要依法免去他的职务,甚至可以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但在这时,政治上的免官和停职只是判决的附带结果,而不是对职务本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