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种理论在产品责任法律实践中的张力与统一
美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标准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疏忽责任,从疏忽责任到担保责任,从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阶段。我们在此考察美国的法官、立法者和法学家在面对具体案件、确定法律规则时是如何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的。
卡多佐法官于1916年在一起用户诉汽车制造商的案件中认定被告对产品缺陷承担疏忽责任,推翻了长期支配美国法院、使制造商摆脱责任的“契约当事人相互关系”原则,标志着产品责任法的形成。“契约当事人相互关系”旨在维护制造商的利益,是资本主义国家促进早期工业发展的社会政策的有效工具。卡多佐从制造商的社会义务出发,认定制造商不仅对其合同相对人有义务,而且对产品的最终用户承担义务,如果他没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产品出现缺陷,给用户造成损失,他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逻辑、传统、习惯、权利意识、公认的是非标准、功利都是帮助卡佐多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选择作出判决的因素。 疏忽责任在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方面无疑推动了美国侵权法的发展。但是,根据疏忽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和用户承受着繁重的证明负担。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证明要求,原告就要输掉官司。在60年代美国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的大背景下,美国产品责任法从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转变为严格责任制。两个人物在这个转变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位是著名的侵权法专家,《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的起草人威廉·普儒瑟(William Prosser);另一位是法官,对严格责任在普通法的确立具有决定作用的特雷诺(Roger Traynor)。他们从多方面进行了推翻疏忽责任确立严格责任的理论证明。普儒瑟提出的支持严格责任的理论是:1.公众利益和公共舆论的要求,即消费者有权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以免受他们必须购买的产品中的危险缺陷的伤害;2.厂商在将产品投放到市场时起着关键作用;3.厂商最能够通过价格和保险在一般公众中分配风险;4.受到伤害的消费者难以证明被告存在疏忽,而且担保责任昂贵、费时、浪费钱财,有害无益。
受普儒瑟和其他学者的影响,特雷诺在著名的关于埃思克拉诉可口可乐装瓶公司案的并存意见中提出了相似的支持严格责任的理由。***24 Cal.2d 453,150 p.2d 436.**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对几乎是同样的用户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失的索赔案,由于原告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运输公司,特雷诺认为原告的商业损失应由买卖法和销售合同来解决,而不适用严格责任。特雷诺认为,严格责任的目的是“保证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制造商承担,而不是无能力保护他们自己的受害者。”***G.Edwrd White,Tort Law in America,p.202-203,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他将严格责任限制于在获得缺陷产品的信息中存在着真正不平等的领域。对特雷诺来说,虽然在司法推理中使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但是对案件判决影响更大的还是公平及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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