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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益与权利之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

 
  波斯纳的理论是让市场要素决定谁来承担那些事故成本。然而问题在于,实现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进入这种侵权系统的大多数人,都按照他所假定的那样追求财富最大化,熟悉过错责任及有关规则,并有关于风险的良好信息,知道假如自己预防事故的成本低于预期事故成本和对方的预防成本,自己将得不到赔偿。但是在实践中,侵权案件通常是在陌生人之间偶然发生的,并非处于一个交换机制内交易双方的有计划行为,而且人们也并非象他所假定的那样行为。所以波氏的理论不免带有很浓厚的乌托邦色彩。
 
  与波斯纳的研究角度不同,另一位经济分析法学家卡里布瑞兹(Calabresi)提出的基本问题,不是事故是否值得避免或者厂商是否应当避免事故(根据汉德公式),而是哪一方更易于在事故预期成本和事故避免成本之间作出成本收益分析,并在一旦决定作出时相应地行为。换句话说,问题在于找出“最低成本避免者”并让他承担责任。卡里布瑞兹认为,制造商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的知识,有避免事故所需要的替代方法,可以通过产品保险和价格使成本“外在化”,所以制造商更易于作出成本收益分析。如果一个厂商处于以较低成本避免事故发生(相应地会使投放市场的产品更安全)的位置,那么,就应当假定他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制度下,这样的企业知道它们将要承担其所造成的事故的损失,因而他们就会设法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并导致诉讼,法院要调查的只有两个问题:1.涉讼企业之间的哪一方是“最低成本避免者”;2.该企业是否实际上处于避免事故成本的位置。
 
  笔者以为,卡里布瑞兹的理论比波斯纳的理论更令人信服。这是因为,虽然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可以实现一般均衡,使全社会达到最适度状态,但是,微观经济学还揭示了种种引起“市场失灵”、阻碍市场具有效率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卖主通常比买主更了解产品的质量。当厂商比消费者或用户更掌握产品情况时,信息就是不对称地分布于市场中的。严格责任制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厂商要尽量生产安全、合格的产品,并提供充分的产品警示和足够的使用说明来帮助消费者和用户,避免事故发生。一旦事故发生,严格责任制也更有利于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求偿。但是卡里布瑞兹的理论也并非没有问题,比如该理论没有指出另一方对事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象将自己暴露于危险之中的情况。卡里布瑞兹和波斯纳理论的共同问题是将效益作为决定责任的唯一标准,而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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