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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五章“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导读

  
  讨论完美国的非等级制的公共行政制度,托克维尔开始着手探讨美国各州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在州一级,几乎所有的州都有两个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通常是立法机关,但有时也变为行政和司法机关。参议院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行政工作,但它一般是在官员竞选的时候进入行政权的领域。在审理某些政治案件时,有时在审理某些民事案件时,它也分享司法权。参议员的人数总是不多的。众议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只在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时享有司法权。
  
  两院议员的当选条件,在各州几乎都是一样的,按照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公民选举出来。两者之间的唯一差别,是参议员的任期一般长于众议员。后者的任期很少超过一年,前者通常任期二年或三年。法律所以授予参议员以任期长和连选连任的特权,是因为要在立法机关内保存一些已经熟悉公务和能够对新当选参议员发生有利影响的核心人物。
  
  托克维尔认为,立法权力由两院分享,有其巨大的好处。宾夕法尼亚州开始时尝试建立单一的议会,以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但后来还是修改法律,成立了两个议院。对此,托克维尔的评论是:“必须使立法权分属数个立法机构,乃是一个已被证明的真理。这个几乎为古代的共和国一无所知的理论,如同许许多多的伟大真理一样,在刚一出世的时候曾被许多现代国家所误解,但终于作为今日政治科学的一项公理而被传播开来。”
  
  美国各州的行政首脑制度也很有特色。州长一般只被选任一年或二年,以此把他置于经常受到选他的大多数选民的严密监视之下。州长代表行政权,不拥有全权,但权力也不小:在立法方面,是立法机构的主宰者和顾问。他以否决权为武器,可以随意停止或至少推迟司法机构的活动。他向立法机构说明本州的需要,提出他认为可以满足这些需要的有效方法。在执法方面,是立法机构对于与全州有关的一切活动所做的决定的当然执行人。在立法机构休会期间,他必须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出现动乱和意外危险。在军事方面,州长掌握全州的军事大权。他既是国民军的司令,又是武装力量的首长。当人们依法同意的州的权威被人否认时,州长可以统帅州的武装部队镇压反抗和恢复正常的秩序。在公共行政方面,除因任命治安法官而极其间接地参与地方的行政工作以外,州长并不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而治安法官经他任命以后,他却无权罢免。
  
  托克维尔没有进一步分析这一制度可能导致的弊端,不过我们可以以他的分析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这一制度实际上没有产生可能产生的消极效应的原因:美国的州长几乎拥有帝王般的权力,这样巨大的权力,在理论上很可能使美国的州长变成独裁的魔王。但是,各州州长的行政权力极其有限,没有什么下级,即使治安官,也只能任命权,没有罢免权,并且还得接收频繁的选举考验。再加上美国的战争主要是联邦政府的事情,各州州长似乎也没有机会充分利用巨大的军事权力,并进而像联邦政府的总统那样,通过战争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像使联邦政府成为总统制政府那样,使各州也成为州长制的政府。
  
  四、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的均衡分析
  
  解剖完美国地方政府与政治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的民情精神,托克维尔开始运用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的框架来分析美国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
  
  托克维尔把公共事务分成两类,全局性的和地方性的。全局性事务的领导权集中于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人叫做政府集权,而以同样方式集中地方性事务领导权的做法叫做行政集权。
  
  托克维尔分析了两种集权集中在一起时的可能后果:“如果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结合起来,那它就要获得无限的权力。这样,它便会使人习惯于长期和完全不敢表示自己的意志,习惯于不是在一个问题上或只是暂时地表示服从,而是在所有问题上和天天表示服从。因此,它不仅能用自己的权力制服人民,而且能利用人民的习惯驾驭人民。它先把人民彼此孤立起来,然后再个个击破,使他们成为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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