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难推行而且容易被人接受的。一般说来,要求于乡镇的事情,都是清清楚楚和以明文规定的。这种规定很简单,并不复杂,只写出原则,而不列出细节。”
州的法律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确保得到乡镇的执行,那么如何确保公职人员执法呢?在行政等级制的国家,这是通过命令性的惩罚制度实现的,但在美国,则是通过选举和司法两种途径实现的。司法途径解决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违法活动的问题,而选举途径则解决履行法定义务不热心和不卖力气的问题。
就如托克维尔所分析的,这一套制度有其很大的好处,但其缺陷是执行起来有实际的困难。尤其是其司法程序的运作,需要公民个人采取行动。这时,为了鼓励公民启动法律程序,法律不得不增加相应的条款,使检举公职人员不法行为的公民能够得到一部分罚款。对此,托克维尔的评论道:“这是一种以败坏风尚为代价来保证法律执行的有害办法。”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什么制度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运作的困难呢?没有。幸运的是,美国民主的实践表明,美国尊重法律权威而不重视行政等级权威的民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美国民主制度可能引起的问题。当然,如果没有类似民情的国家简单地搬用美国的制度,其优势很可能得不到发挥,而其消极的后果则很可能被极大化。在具有强大行政传统的国家里,建设司法制度的初期总会经历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最后不得不借助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来遏制司法腐败,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
三、民主制公共行政、两院制与行政首脑制度的结合
美国是一个很大的国家。在托克维尔的时代,美国只有24个州,但即便如此,其制度在各个州也有一定的差异。
就乡镇自治来说,每个州都有乡镇并实行乡镇自治,但每个州的乡镇并不与新英格兰的乡镇完全一样。“越往南方,乡镇的自治程度越低,乡镇的官员权限和职责越少,居民对乡镇事务的影响也不象其他地方那样直接,召开乡镇居民大会的时候越少,而大会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乡镇的自治精神也较差和不强。”在缺乏乡镇自治的州里,县就变成了主要的行政中心,形成为介于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关。县也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它可以征税,还可以行使行政权。
但是托克维尔认为,美国公共行政的精神到处都是一样的。“法律的内容在变化,法律的外貌也在变化,但给予法律以活力的仍是同一精神。……乡镇和县,并非到处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可以说,在美国,乡镇和县的组织都以同一思想为基础,即认为每个人都是仅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事情的最好裁判者,都完全能够以自力满足本身的需要。因此,乡镇和县只负责照顾人们的公共利益。州只是统治,而不管行政。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也有例外,但不能反对这一原则。”
托克维尔总结了这些共同的原则:由居民自己选择乡镇和县的全体行政官员,或至少由自己人当中选择这些掌权的官员;行政官员到处都是选举的,或至少是不能随便罢免的,从而各处都不会产生等级制度。因此,几乎是有多少官职就有多少独立的官员。行政权被分散到许多人之手。既然各处均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行政官员都是选举的并在任期终了以前不得罢免,所以必须建立某种制裁行政官员的制度。于是便产生了罚款制度,以将下属机构及其代表纳入法律的约束。在所有的州,惩治行政犯罪或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权力,并不集中于同一个法官之手。各地的治安法官均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有时亲自办理行政工作,有时审理行政犯罪行为。但在大多数州,重大的行政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
总起来说,美国公共行政的特色就是实行行政官员的选举和在任期未满之前不能罢免的制度,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将司法手段用于下属的行政部门。当然,托克维尔在纽约州发现了上级行政官员监督和控制下属县和乡镇管理的倾向。但他认为,美国总体上还是极其分权的行政制度。在19世纪末开始,美国官僚制公共行政逐渐得到发展,在20世纪许多学者宣传美国已经进入了行政国家时代。而美国行政学家威尔逊则更认为,美国的政治体制已经由三权分立的政体走向国会制的政体,在20世纪则已经变成总统制政体了。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写作《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认为美国的行政制度是民主制公共行政,而后来发展起来的官僚制公共行政在思想上是倒退,在实践上也导致了水门事件等宪政危机,是美国公共行政的倒退。当然,这都是在托克维尔时代之后发生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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