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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五章“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导读

  
  行政委员会的运作是民主的:对于交付乡镇政权处理的一切事务,行政委员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处理公务都是自行负责,只是在工作中要按本乡镇居民早先通过的原则办事。他们如想对既定的事项做任何更改,或拟办一项新的事业,必须请示他们的权力的给与者。比如说,打算创办一所学校。这时,几位行政委员就要找一个日子,在事先指定的场所召集全体选民开会。会上,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向大家说明满足此项要求的办法,需要多少款项,拟建于何处。大会就这一切问题进行讨论之后,便定出原则,选定地点,表决筹措费用的办法,然后责成行政委员执行大会的决议。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的州可以算是十足的“有限政府”,而这种有限性,恰恰是以乡镇的独立与自由为基础的。而美国的乡镇民主则是以州的法治为基础的,是法治与民主均衡的结果。
  
  探讨了美国乡镇民主和法治的关系之后,托克维尔进一步详细介绍了美国乡镇的运作细节,他认为,这些细节无疑有助于人们理解美国的基层民主,有助于人们在技术上发展基层民主。在我看来,关心民主理论的人可能会略过这些细节,但关心实践的人们,无疑会非常关心这些细节,并希望从中找出可资借鉴的东西。在托克维尔技术性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找到如下问题的具体答案:
  
  基层民主需要多少选任官员呢?19个选任官员。基层民选官员如何支付报酬?付酬没有固定的标准,与工作量挂钩。基层民选官员需要多长时间选一次?每年选一次。有多少选民可以启动全体居民大会的民主程序?10名。
  
  这些问题可能太简单了,但却是真实的民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恰恰是这些技术性的细节,决定了基层民主是否运作正常,是否真正实现了民主。建设民主,注重细节规则,这是新世纪中国民主发展最关键的问题。
  
  不过托克维尔并没有沉迷于这些技术细节,在技术描述的基础上,托克维尔还详细地总结了美国乡镇民主制度中“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
  
  “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同等的权力,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管理。每一个人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也被认为是与其他任何同胞相等的。
  
  个人之服从社会,并不是因为他比管理社会的那些人低劣,也不是因为他管理自己的能力不如别人。个人之服从社会,是因为他明白与同胞联合起来对自己有利,知道没有一种发生制约作用的权力,就不可能实现这种联合。
  
  因此,在同公民相互应负的义务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必须服从;而在仅与他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却是自主的。也就是说,他是自由的,其行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产生了如下的名言: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
  
  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
  
  概括起来,就是: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个人是自由的,在公共利益上个人才与社会相关,承担社会义务。
  
  这些原则的逻辑适用于乡镇与州之间的关系,乡镇只在各乡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其本身的一切事务上都是独立的,州无权干涉纯属于乡镇的利益。对于全州性的公共义务,乡镇非尽不可。这种义务是必须尽的。但州政府只规定原则,在原则的执行上,乡镇是独立的和自由的。
  
  新英格兰,乡镇自由不仅有制度,而且有与制度相关的精神。乡镇的独立和有权,使得人有独立进取的精神,有关心和爱护乡镇的精神,美国的乡镇居民具有公民的精神。对此,托克维尔的名言是:“不让乡镇强大和独立,你从那里只会得到顺民,而决不会得到公民。”县、州和联邦的官员权力有限,当县和州的官员很少发迹,因此“很少有人离开自己的事业中心,打乱自己的生活节奏,到州里去做官。”当联邦官员之前,人们一般已经在事业上很有成就了。“事业上的雄心壮志,不会使他们把终生当官做为目的。乡镇,即日常生活关系的中心,才是人们的求名思想、获致实利的需要、掌权和求荣的爱好之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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