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更糟糕的可能还在于贬低发现问题的意义)。“1+1”对我们这些外行不构成问题,我相信也有很多人嘲笑过研究这个问题的数学家,如果不是因为陈景润,在中国,这样的嘲笑还不知要增加多少。“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已经被人们用滥了,但却是个平凡的真理。事实上,人类文明史上许多进步就产生于从一般人认为没有问题的地方发现了问题。有了对“时间”这个其他人都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的长达十年的追问和思考,才有了相对论。希尔伯特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数学家的主要原因是他提出了23个问题,这些问题为二十世纪的数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不对从一些看起来怪异的角度思考问题的人存一点敬畏,反而随意地贬低其研究有时只能使自己显得可笑。
发现问题后还要解决问题。在这方面苏力也是很出色的。他的思考既揭示了常识又超越了普通人的视角,从专业的眼光透视问题。这是很重要的理论突破。任何一门成熟的科学都有自己独特的视角。法学研究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专业的角度思考问题,法学研究者得出的结论可能和普通人从常识的角度得出的结论一致(当然也可能不一致),但法学研究者应该有自己的视角,能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我觉得经济学在这方面比法学成功),这也是法学独立和走向科学的一个重要要求。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很多法学的研究看不出来和常人的看法的不同,法学研究者和常人有太多的共识。在科学发展史上,任何一门科学的独立和成熟都离不开对常识的挑战和颠覆[xiii],如果无法展示法学的独特理论魅力,那至少说明我们的法学理论者是不称职的,也说明法学没有真正独立和成熟。所以,如果一个法学家得出的结论和我们的常识不符,未必不是好事。如波斯纳对见义勇为的分析[xiv]就让人信服。关键要看他的分析是否有道理,而不是简单地反对结论。如果你觉得没道理,那么,就提出更合理的解释,我想,人们是可以辨别出来的。
苏力的书既能给人新意但同样又容易遭致批评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实证方法的运用。他一直在试图扭转我们被模式化的教育和固定的思维方式。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是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知识的,但同时意味着是可证伪的。从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导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归纳法有一些缺点(不是说演绎法没有缺陷,只不过演绎的缺陷有时不容易被发现),如波普尔所批评的归纳的结论容易被证否(但他同时把可证否性当作一个理论是否可信的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归纳的结论是很难证实的,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这一命题就无法证实。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如果对其中的某个因果关系分析错了或不能为别人接受,结论就可能不容易被接受等等。因此,许多人认为实证研究的结论普遍性程度不高,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甚至是不能直接拿来用的。也许基于这样的考虑,大多数研究者选择了演绎推理的方法,从一般命题出发,演绎自己的理论体系。这样的理路更安全,不容易被推翻。但如果“笼统地引介具有普遍真理性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知识,而不是对症下药,那么即使有普适的真理,这个真理也会在特定的语境中失去其可能具有的‘真理性’”(页192)。而苏力的分析是对现实的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肯定会过时并终究被淘汰的。由于我们目前所处的是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我们步入法治建设新的阶段,这些结论至少部分被否决。从这个角度看,苏力的选择具有西西弗斯的悲剧意味。
许多人认为苏力所说的和法官们的直觉不同。我想这可能是角度不同。苏力是作为研究者关注这些案件,更重视的是案件的理论价值。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研究价值,哪怕是一些对社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的案件,也未必都有研究的价值。法官们面对的是许多不同的案件,不可否认,他们每天接触的案件中大多数可能并不具有研究价值,他们是可以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处理的。法官们可能更关心那些大案、要案,也许他们/她们会认为这样的案件更有价值。所以,这里有“视差”。其实,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有研究价值的案件肯定是少数。我觉得《送法下乡》的主要目的主要不是提出解决方案,而是提醒法律人(主要是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注意中国法律的特点。如何选取案件,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