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路上——《送法下乡》:一个读本

  法官的以解决纠纷为主导的选择是否不利于规则之治?作者认为:“这种结论只是在假定惟有制定法的规则才是规则并认同其天然合法性的前提下才可能得出”(页190)。规则之治只有在整个社会已经比较规则化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用规则对人进行塑造的过程中,“法律或法律的理念作为一个因素是起作用的,但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也在起作用,有时甚至会起更大的作用。”(页194)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层法官的专业知识并不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他们/她们有一些有限的法律专业知识,离职业化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分工可能很不明确,角色也会随着场合的不同而转换,在处理纠纷时也未必完全按照程序进行(页307)。但在那样一个特定的条件下,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并不是一个大的缺陷,法律知识只是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所必须调动的众多知识之一。这并不是反对职业化和专业化,而是强调规则之治的实现是个过程。纠纷的解决和规则之治之间的不和谐状况会随着现代化进程而逐步改变。
  5.行政功能和审判功能
  如何对待法院的行政功能和审判功能混淆的问题,对西方的法官而言可能只是偶尔碰到的难题,不会经常性存在;但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则是个重要的必须反思和讨论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
  由于中国传统的司法和行政功能并没有明显的区分,以行政为主导的官僚政治文化对现在的法院系统仍有不小的影响,法院的工作带有比较多的行政色彩,这是许多人对法院工作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法学研究者也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但苏力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不能仅仅从抽象的“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概念出发,因为即使在三权分立的美国法院,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有时也是交叉的、混合的甚至是矛盾的。如:“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常常利用其行政管理的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某些特殊影响。”(页63)所以,作者认为:要了解基层法院的审判职能和行政职能究竟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就必须把在法院实际运作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都加以考虑。
  在苏力看来,任何法院都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的事务,由于法院有许多的行政事务,所以就有行政制度的要求,但行政事务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法院的官僚化作风。问题在于这两套体制出现在同一个机构,而且,中国法院内部的结构也的确容易造成法院的行政功能和司法功能的交叉和混合,有时甚至主次颠倒;并且,“实际上形成了一系列尽管是非正式的,然而实际上很有影响的审判制度,并造成正式的审判体制的制度变形和功能失调。”(页73)按照对法官的要求,法官应该是独立审判的,但由于行政的特征,法院内部实际上形成了不同的审判级别(受官僚科层制的影响)。所以,“重要的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注意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分离开来。”(页66)
  由此可见,法院改革的重点不在于仅仅提出“司法独立”的口号,因为“作为一种概念抽象和理想似乎很明确的司法独立,一旦进入经验层面,就很难予以操作性地界定”(页95)。而应该努力实现法院的诸多功能的分工和剥离。如果仅仅从表面上废除审判委员会,和国际接轨,或仅仅搞审判方式的改革、强调法院在财权和人事权上的独立而不涉及其他,则可能使改革措施失效。因为司法目标不能仅仅是法条的使用和法律的贯彻,还要考虑其社会效果。审判委员会有时可能对法官是个保护,但有时则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那么,如何取舍?这可能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二
  当“拙劣的叛徒”不容易,而如果要转换角色,对这本书进行评价同样是个艰巨的任务。因为苏力强有力的思辩能力和丰富的事实材料很有征服力,他轻易地缴了我们的械,我们在不知不觉中被“殖民”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此丧失判断力。
  受制于前见,每个人喜欢的书不可能相同,从同一本书中读出来的东西也不同。不是所有的书都能给人以启发。读者和作者对作品的理解上的不同才使得对作品的评论没有丧失意义。以我的感受,《送法下乡》是一本既能让人激动(书中理性的魅力所激发起读者的情感——赞同或反对),又让人感动(著者的情感和读者产生的共鸣)的书。我认为:这本书的一个优点就是把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放在文化背景下,使其分析和结论都有所附着;同时,它的迷人(也令人难受)之处就在于苏力把许多看起来杂七杂八的、不相关的知识同法律问题联系起来,用多种批判的武器对“武器”进行批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