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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的指控:什么真正是我所说的

  12.“见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198(1977),清楚的表明了拒绝承认社会成本应影响权力界定的观点。”
  在波斯纳引用的致使他得出那段报道的一页中,很难看出我真正我究竟讲的是什么。在任何一个案例中,他的描述都存在大量与我的作品矛盾的内容。道德权力未参与其中时,社会成本在法律权利的立法创制过程中无疑是很突出的:在《认真对待权力》和《法律帝国》中,我始终强调这一点。我还强调指出这种后果和社会成本在道德权利的界定中表现很突出。用社会成本为减轻人得到的权利辩解——除在特殊情况下,我反对这一观点——与在决定人的道德权利时考虑社会成本有重大不同。在《认真对待权力》中我用大量篇幅进行区分,并且解释社会成本在最终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
  13.“德沃金是一个高度的理性主义者,对事实却不敏感。”“德沃金很少走出高度政治化的宪法权力领域,而当他走出来时,其成果就很平淡。”“[德沃金的观点]哲学可以告诉我们反思不证明因果关系而强加责任是否公道从而对我们有所帮助——其本质上是修辞性质的——一以及德沃金诉诸理论的单薄。”“德沃金显示了他对立‘统计区别’的含义缺乏清楚的了解。然而在有关积极补偿行为的辩论中,者显得很突出,对此他曾以文字做出解释。”
  这些都是错误叙述的一些手段:攻击和侮辱。最初的三篇指控文章源出于1997年的法律评论文章。我就同样的问题作了回复。指出他的每一指控所提出的支持论据都少得可怜。他仅引用了一个我在阅读普通法案例时的无能作为的例子——我对卡多佐关于别克公司诉麦克弗森(Buick v. MacPherson)(本案是美国侵权法上一个著名的案例,首次课生产厂商以严格责任(译者))一案的判决的报告——误解了我的主张。我的意见并不是关于卡多佐的决定,而是关于他的决定的最有建设性的说明。他还引用两个例子说明我在掌握事实方面的无能。他在其中一个例子中指控我犯了一个法律上的错误,而非事实错误。在另一个例子中,他指控我对于思辨社会学的题目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而对于这一题目本身,他并没有提供例证,原因,或辩解。这看上去很奇怪,将对我在掌握事实方面的无能的指控建立在一组不充分的声称的证据上。对我的进一步的指控(我对于市场份额案例的无知),他根本没有提供论据。我想说,对于这一相关法律领域不熟悉的可能是他。我引用了丰富的案例和法律评论文章来讨论市场份额义务。其中,我很清楚的指出道德上的公平和公正,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想象的特殊法律意义上的术语。波斯纳简单的把这些各种侮辱言辞从他早期的文章中转引过来,并且未加丝毫改动地把他们插到新书中,对我的回应置之不理,也未对我的回应做出答复。在他的新书中对我的最后一个指控是关于统计区别。他引用了我书中的一个脚注(其中并未使用“统计区别”这一术语,或提到,使用了这一名称的概念)作为我不理解这个概念的证据。
  14.“德沃金将道德相对主义,道德主观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一起使用,把它们用作其外部道德怀疑主义的不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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