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德沃金似乎混淆古希腊奴隶制和美国黑奴制。见《客观和真理:你最好相信它》。121页(指出‘受他们奴役的种族的生物人文性’)。古希腊奴隶制不是种族的。”
我并没有混淆两种奴隶制,而且也没有说,古希腊奴隶制是种族的。我是在探讨我一直想要解释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们持有不同的政治确信。在一句话中,我用我们与古希腊在奴隶制方面的不同点作为对上一问题的一个例证。后两句话中,我写到,“例如,我可以证明,维护奴隶制的人对他们奴役的种族的生物种类持有错误的经验式的观念,或者奴隶主受限于特定的经济形势,这些都阻碍他们对奴隶制非道德性的认识。或者他们缺乏其他方面的信息,或者他们听从了歪曲事实的信息。”这句话中并无任何暗示指出有哪一个解释——或者任何一个——是用于古希腊的案例。(事实上,古希腊通过假定奴隶属于一个生物上不同的秩序或种族使其奴隶制合理化。见亚里士多德《政治篇》I.13[1260 a12](“努力根本没有讨论的能力)和III.9[1280 a32-4]‘努力和残忍的动物……不能[组成一个州],因为他们无权分享幸福或自由选择的生活。(罗丝翻译,牛津:CLARENDON PRESS,1921)在此,我假设波斯纳没有犯把“种族”等同于肤色的错误。
10.“德沃金仍然继续坚持,事实和结果对于做出合宪的决定是重要的案件是很少见的。”
没有一个律师会忽视事实和结果在一个案件中的重要性。在每个案件中,他们都很重要。次段中,波斯纳引用我正在探讨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宪法案件有多少次是通过指出一方忽视的矛盾而得以简单解决的呢?我说,在这种情况下,指出一个原则将会产生令人吃惊的结果——一个被设计用来帮助一个特殊群体的福利计划将实际上伤害那个群体——显然大有益处。但是这些情况是很少有的:许多经常发生的论战不是有关何种方法能够实际取得一个一致的结论,而是有关何种结论应该取得一致的赞同。——例如,关于什么样的效率对应什么样的社会或分配目标,或权利保护目标,或整体目标。
11.“只要这样翻译民主,这位能动主义者就可以以民主的名义向最高法院寻求自己希望得到的任何政策。德沃金提出一个类似观点,甚至更无所顾忌,‘美国人对民主制的理解就是美国宪法——根据对于美国宪法的最好解释——确立的任何形式的政府。”
我的陈述,特别是结合上下文阅读时,并没有暗示以民主的名义要求所希望得到的政策;正相反,结合上下文阅读时,这个观点是为我所反对的。我讲到,找到某种支持一人为在其中找到其要求的
宪法解释的要求民主制的构建模式并不充分,因为“民主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名称:存在许多种民主制的构建模式,政治哲学家们争论着哪个最有吸引力。这句话在波斯纳所引用的那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