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了两篇公民不服从的文章,可是我没有在任何一篇中说出那样偏离主题的话来。首先,我来探讨一个更加特殊的问题:市民,检察官,法官对违法者所持的态度——假如他们违反的是越南战争期间制定的
兵役法——所违反的法被普遍认为是不道德也不合宪的。我提供一些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该采取一种自由处理的方法,而不是提出指控;并说明“由于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法律的有效性惹人生疑并且因未遵守一部效力值得怀疑的法律而受到惩罚是不公正的,因而法院应宣告被告无罪”。(做出无罪判决的那个原因在处理公民不服从时发挥不了作用;它诉诸于更多的一般原则。)我后来补充说,如果最高法院裁定该法生效后,或者政治问题的原则介入进来,反对的活动人仍然继续,那么依据我所描述的原因做出无罪判决就不再是合适的了。“在后一篇文章中,我指出,我们决不能认为假如某人的思想活动被确认违反了法律,政府就应该惩罚他。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这同我们不能对一个如果我们持有他的那些信念也会并且必定会做出于他一样行为的人给予惩罚的观点,并不存在矛盾。”这就是波斯纳所说的在我的学术生涯中,我赞同公民不符从和不指控兵役卡焚烧者是正确的法律答案而提出的一系列观点。
7.“德沃金主张‘我们别无选择,只有要求法官面对那些不时会是哲学的争议。其他办法都不能回避道德理论,都只是把道德理论掩藏起来。只有把‘法官’换成‘教员’,‘哲学的’换成‘教学的’,以及‘道德的’换成‘教育的’,德沃金主张之昏庸就昭然若揭了。”
把这个假设作为我的昏庸的证明是一个错误。当然,教员们面对的是教学法理论的主题等问题——举例来说,是关于教授乘法表的最好的方法。如果某位教员宣布,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不依赖于任何假定而未经证实的事,而后(除非他完全不胜任)他只会失去别人的信任。也许波斯纳认为学院的教学法理论很糟糕,并且认为教员们依据自身的经验和常识会做得更好。即使如此,他们也需要依据他们自身的直觉或者确信——这些和那些教学理论家们所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同时,波斯纳并非主张法官比学院的哲学家更擅长于哲学,而是说,法官不需要对哲学问题表态。按照波斯纳的逻辑推演,教师并不需要知道如何去教学。
8.“法律与道德有相当多的重合之处。然而其重合之处是如此有限,以至于我们很难证明那些混淆这两种社会控制体制的计划的正当性,这类计划,有一些伊斯兰国家——如伊朗和巴基斯坦——后来曾尝试过。(德沃金和他的同盟者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塔利班。)”
假如波斯纳的本意并非是通过将我等同于塔利班来说明我对那些论敌们的残酷,那么,他的话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说我认为任何宗教或道德义务或责任都应该由法律来强制推行吗?我从未提出过如此疯狂的计划;正相反,我曾反复不断的证明,个人有权反对州政府——它(州政府)允许个人作别人以之为谬的事情而不受法律的干预。这个立场,才是我所主张的人工流产权是生命支配权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