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的错误,其直接原因就在于未能解读我所提及的那句话中的三个词语。我说,“最高法院的最后决定意味着,它认为(加着重号),早期的人工流产不侵犯任何权利,因此早期决定而非晚期决定(堕胎)不包含任何上述意义上的价值。我认为,不是最高法院的决定改变了道德事实,而是它的决定哪种道德价值。但是,过于匆忙的阅读一个句子,并不能很好的解释为什么波斯纳会犯上述错误。整本书中,他都说我是一个道德实用主义者,认为道德事实独立于任何人的信念或者决定。他有几次引用了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我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上述观点。然而这却没有使他意识到,那些他所加之于我的那些荒唐的观点——这些观点同这些哲学立场是相互矛盾的,并非是我所坚持的。
5.波斯纳引用了我的下列叙述,“任何一个相信奴隶制是错误的人,并且知道自己的观点现在几乎为其他所有的人分享,他都会认为一般道德情感已经改进了——至少在这一方面,因为奴隶制曾经被广泛实践并得到辩解。在这里,德沃金很少见的混淆了公共舆论和道德意见。并请注意,在1950年代,这种论证风格如何被用来证明在性领域中下面这种形式的道德“进步”:任何相信同性恋错了并知道他的观点如今为几乎所有的人所分享的人,都会认为至少在这方面一般的道德情感有所改善,因为同性恋曾广泛实践并得到辩护,(例如在古希腊)。”
他很显然是误解了我的意思,我此处并不是装作提出一个道德上进步的证明或者是为此提供一个证据。此处只是阐明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一个人是不是认为道德进步了,有赖于他自己的道德确信。因此,一个同性恋的反对者会认为,从古代亚瑟王朝到乔治亚王朝,道德是取得了进步。再一次,波斯纳应该结合上下文仔细阅读句意。我所论述的是特定形式的怀疑主义是不连贯的。一个熟悉的观点(道德进步不像其他事情,)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声明。我还说,认为自己的道德确信占主流的人们,不会一致的否认道德的进步,因为他们的道德确信被拒绝。
6.“在他的学术生涯中,德沃金不仅没有任何迟疑地赞同布朗案和激进配额制只是法律的‘正确答案’,而且认为公民不服从,不指控兵役卡焚烧者都是法律的‘正确答案’。”
“公民不服从是法律上的正确答案”这个造句法上的不合适的陈述需要解释。假定布朗案是法律的正确答案这一陈述是指这个案件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激进配额制是法律的正确答案这一陈述是指某些情形下这种配额制并未违反
宪法。但是说公民不符从是法律的正确答案又是什么意思呢?我猜想,在刑事指控中,对于声称自己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触犯了法律的被告人来说,这句话大概是指它是一个合乎法律的辩解。或者是指公民不服从不等于完全违法。或者是类似于此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