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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的指控:什么真正是我所说的

  2.“(德沃金认为):那些对自己职能理解比德沃金认为的更为狭仄并因此而拒绝诉诸大范围原则以决定新案件的法官,以及诉诸那些德沃金认为仅仅是政治而不是原则的法官,就成了无法无天的法官”
  再一次的,我的观点与此相左。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我区别了法律的概念(concept)与各种不同的法律见解(conception),亦即,构建法律要件的方式。其中之一,我称之为“因袭主义”,否认道德在决定法律方面的相关性。另一个,我称之为“实用主义”,坚持认为法官应该完全听从政策的指导。我论述了一种不同于以上两种的论证,但是我认识到我的这些论证不是——因为它们不可能是——实证主义的。后来我说过“一个批评家会在很多方面不赞同我的观点。也许他会作为整体的法律而支持因袭主义或者实用主义或者其它一些法律见解”。在此,我丝毫没有暗示过那些不赞同我的观点的批评家是无法无天的,因为他们坚持的是不同的法律见解。
  3.“德沃金激烈反对任命罗伯特·博克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指控博克,一位有影响的宪法理论家,完全‘没有任何宪法的哲学理论’……根据德沃金自己所阐述的法律理论。”
  为了澄清这并非我的本意,我花费了不少唇舌。我的本意是博克没有理论。波斯纳用任何人只要其拥有某种程度上的概括或抽象,并具有前后一致的观点就拥有自己的理论来支持他对于我的指控。但是我的论述是一种尝试,尝试表明鲍克的关于宪法判决的各种各样的陈述违背了概括或抽象,并表现的极不一致。他的观点缺乏概括性,我是说,尽管他将宪法解释建立在对不同层次抽象性的选择上——通过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宪法的条款得到解读,但是他(博克)并没有指出哪一个层次上的抽象是最合适的。他的陈述并不一致,我是说,因为他为不同的宪法问题找出不同的抽象水平。波斯纳也许发现我的论点很脆弱或者是错误的。但是他不应该未对我的论述做出描述就指控我没有论述。
  4.“德沃金说,一旦罗伊诉韦德案决定了,早期人工流产施加的代价就会很小,小于不允许怀孕妇女人工流产所施加的代价。因为最高法院已经剥夺了胎儿的权利,从而削弱了胎儿得到的应有。在我看来,罗伊诉韦德案没有触动这个道德争议,还是在原地踏步。因为如果不这样想,那就会认为德里德·斯科特案(Dred Scott)之决定对于解决奴隶制是否道德的争议做出了积极贡献。或是认为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决定对解决种族隔离是否道德的争议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法律视为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可能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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