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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的指控:什么真正是我所说的

波斯纳的指控:什么真正是我所说的


德沃金(薛芳/译)


【全文】
  在最近的一期《纽约书评》中,我对波斯纳的《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作了评论。该书(以及该书所立基于其上他的《关于霍姆斯的讲座》)在许多地方错误的描述了我的观点,数量之多,令人惊讶。但是这一事实没有多大意义,因此我不愿在报纸或者期刊上占用宝贵的版面对此作出回应。然而,由于在因特网上对此作出评论不会出现类似问题,因此,我想在网络上对此作出回应是恰当的。
  很多作者认为自己经常被错误的叙述,而且我也受过类似的指控。然而,波斯纳所叙述之不准确的数目和特点着实令人惊奇,尤其是在很多场合中,他对我本人所持观点给予了完全相反的叙述。他的一些叙述剽窃了其他的评论家,尽管他将这些作为自己的观点。认准自己所要批判的目标,然后搜索一下其他批评家对此所作的批评——包括那些误读别人观点的批评,并且对此加以“借鉴”,然后作出自己的批评,这实在是一种危险的作法。仔细阅读自己所要批判的对象,然后得出自己的结论,这些,都是一个好的搜索引擎所无法取代的。
  1.“德沃金声称他对于所讨论案件的价值的看法并不是源自其个人的自由主义左派的思维方式,而是对被视为法律之一部分的原则的公正反映,而这些是一度为实证主义所排斥的。”
  事实上,我一直持与此相反的观点。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我论述了法律解释不可避免的要承载解释者个人的政治确信。在《自由的法》(波斯纳反复提及)一书中,我说过,“我的宪法观受到我本人的政治道德论的影响……我不仅承认而且强调指出,宪法观对于政治确信很敏感……道德解读必然鼓舞律师和法官根据他们所认为的正义来解读一部抽象的宪法。他们还能怎样回答抽象的宪法向他们提出的道德问题呢?……这本书的确提供了关于美国宪法的自由观。”
  波斯纳利用所假设的我的观点来进行自己更深一步的论证,即我的观点“是与赫伯特·韦希思勒1959年有影响的‘中性原则’论文一脉相承的,因此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的学者们为德沃金的宪法道德解读做了各方面的准备。”我不想在此主张我的作品的原创性,因为那是一个学者所能做的最愚蠢的事。但我从未接受过“中性原则”,而且波斯纳认为这一原则贯穿于我作品的“几乎每个方面”的观点更是谬之千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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