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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坦白——《法学的坦白》之跋

  在夏喻的坟上加一个花环,其意义不在于写作方法,这个花环绝非简单的是一种曲笔,而是它在无声的高扬着理想主义的旗帜,而人之生存、之奋斗,也多少有理想主义的成份——至少在他们的心灵中是如此。
  当然,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也不乏“赶场”的功利之徒,但赶场者也并非就一定是功利之徒;何况,在场中仍可能有面对面的法学理想之光的放射。如此“功利场”便变成了“教化场”,如此理想主义者应该直面这个场,如此而为的理想主义者仍不被玷污,其行为仍不是纯功利的,甚至完全不是功利的。
  应该说,永伟博士的批判,丝毫不留情面。收到他的批评之后,我曾答应对原文做些修改——可以考虑“加个花环”什么的,既防止被更多的人抓住失之偏狭的辫子,又堵塞住缺失人文关怀的漏洞。可犹豫再三,我最终并未作什么修改。事实上,我自己也清楚,即使我真心地给法律学人共同体加个“花环”什么的,也不可避免别人不快情绪的发作。况且,法律学人头上的花环已经够多的了,一段时期以来,法律学人几乎一直在给自己“献花”、并鼓动其他人也加盟到“献花”的队伍中来,因此,现在与将来,献花的队伍肯定不会突然变短。是故,由我这个无名小卒去锦上添花,并无多大意义。相反,如果撤去几个“花环”能有助于被淹没得很深的法学问题的水落石出,那么,“法学的坦白”自然会不识趣地选择“撤去”。
  此外,我尚有些意见需要交待。我之所以顽固不化,那是因为在我看来,用经济学方法解释法学问题,只是众多的分析视角之一、而非全部[1],它至多只能算作一种“片面的深刻”。就此而言,如果批评者从社会的、人文的或者其他视角来贬抑这本小书的偏狭与武断,似乎不太公平。
  第三种有力的批判来自非法律学人群体,譬如李娟娟女士忧心忡忡的正告。
  李娟娟女士也是学法律出身的,但我想她不太熟悉法律学人共同体的“内幕”,或者说,她是一个“圈外人”;此外,她有一些经济学知识,但尚算不上熟悉。显然,她对于“法学的坦白”的批评,应该更具有“群众性”与社会性。她的读后感可被概括为三种冒险: 其一,文笔的冒险。尽管她承认我平时写的一些小东西还算精致,也承认我写学术论文时多半能从容自如,但她认为,“法学的坦白”在冒一种追求雅俗共赏、结果可能弄巧成拙的危险,谁都知道,不伦不类的文笔很难讨人喜欢。其二,低调的冒险。在她看来,尽管选择经济学视角来演绎法学问题,这本身并没什么错,但在总体上,这种“坦白”是在冒低调的危险;读惯了嬉笑怒骂的、或者热情饱满的、或者深情款款的文章,读者似乎很难容忍作者在“法学的坦白”中的那种以旁观者的口吻“冷冷述说”的诲暗,有谁喜欢这种压抑?其三,主题的冒险。她认为,以法律学人的身份去反思法学研究的问题,这本身就有很大的“背叛”嫌疑;有些法律学人难免会不自觉地对号入座,因此而“怀恨在心”。此于作者而言,的确险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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