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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坦白——《法学的坦白》之跋

  答:“不是。我从未打算借助它来引起别人的注意,如果我真的希望更多的圈内人去熟悉我,我的努力肯定会放在行政法学的专业研究上。”
  问:“我想,这本书印个两、三万册没问题,会发行得不错,你可以挣上几万钱的出版费。你是否为了挣钱而写这本书?”
  答:“显然不是。对于法学院的博士生而言,写这种书挣钱肯定不是上策。我写《行政法哲学》,花了那么长时间,四十六万字,才几千块钱稿酬。根本就是“亏本”。我一直把写东西当作一种乐趣,而非挣钱的手段。” 问:“那你到底为什么要写这本书?”
  答:“我只想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解释法学现象,这是法学界很少有人注意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很久,弊得难受,写出来、说出来便好过多了。”
  问:“在通向自由的道路上,难道每个人不应该首先管住自己的嘴嘛?”
  答:“学术自由应该能够容忍每个法律学人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我看来,尽管法律学人有名家与无名小卒之别,但在学术自由面前,大家应是平等的!” 一个半小时的指教之后,这位教授不再说什么,而我似乎也无话可说了。沉默一会之后,我只得起身告辞,带着这位教授的“误解”与指责,我怏怏地带上了他办公室的门。
  第二种批评来自于一般法律学人群体,譬如张永伟博士那极有号召力的批评意见。
  与上面提到的那位教授的看法不太一样,永伟博士认为“法学的坦白”深刻得露骨。我尽管非常感谢他给予这本小书的毫不吝啬的好评,不过,我更感动于他所写的“把握你的机会,同时守护你的心灵——《法学的坦白》读后的坦白”。他的批判长而有力,委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且手足之情、溢于言表。囿于篇幅限制,我只能遗憾地摘录其中的一部分。他说: 在我看来,《法学的坦白》可能存在基本假设和分析工具的缺陷:首先是基本假设的缺陷。对把人假设为一个纯粹经济人缺陷方面的批评,已经非常多了,经典的如,从经济学中的哈耶克到法学中的德沃金。这一点你肯定比我更清楚。将这种假设推至极至,意味着理想主义的缺失和斤斤计较的功利的高扬。不幸的是,即便你的基本假设没有如此偏狭,当它和你所使用的分析工具结合在一起,便完满地达致了这种偏狭。
  即便功利地说,成为一个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学人,其满足感和成就的机会绝不小于“法学名家”的诱惑;更何况,法律学人还有理想主义的一面。而这方面的缺陷,可能是一个硬伤,它会同时招致真诚的理想主义者和伪善的卫道士们的批评。这些指责,将会来自同一方向,人文情怀和理想主义的缺失。真诚的理想主义将会批评你,因为他们的理想被忽略、乃至于误述而伤害了他们的心灵;伪善的卫道士也会批评你,因为他们被剥掉了理想主义的外皮、露出了丑陋的内里。 我想,法学大家之所以成其大,除了智力和方法的优势外,称其为大者,还在于一个道德方面的价值判断,因其志存高远。而法学大家和法学名家往往不是一码事。尤其在我们这个理想主义的旗帜日益暗淡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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