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学人共同体中,经历过经济学知识改造的法律学人,比比皆是,这就使得法学研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似乎成为一种时尚。初始时,如同诸多法律学人一样,我高举着“成本—收益”的利剑,指点规则、激扬文字,可后来,我渐渐发现,我们的很多研究结论根本就靠不住!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律学人对经济学知识的一知半解,更在于法学的经济分析,对制度环境与社会结构经常视而不见,就事论事,很少问津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最终成本的支付者、最终收益的占有者等基本问题;更要命的是,不少法律学人的经济分析,竟全然不顾法律制度的人性基础。于是乎,法律的经济分析往往要流于形式,并无半点意义。 法学研究中的这种似是而非的经济分析,它之所以能长久地、普遍地存在,在我看来,当归因于这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方式未曾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反感——或者说,法律学人共同体并未普遍地认为它有什么不妥。不亦悲乎?
我无法怀揣着这种反感而不露声色。惟此,我便想到运用经济学知识来分析法学研究的机会主义问题,剖析法律学人的理性选择。诚然,这种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进“法学市场”的尝试,不自谦地说,有点类似于公共选择流派开创性地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市场”,从而重塑了西方政治经济学。因此,我非常清楚,此种知识“移植”,不仅麻烦得很,而且还很危险。为了少些风险,我只能多些麻烦。我从未懈怠过,认真对待“法学的坦白”的每一细节,甚至几易其稿。直到付梓之前,才最后确定了法律学人共同体、法律学人人性、脸谱、赶场、法学围城、法学与法制之间、法学高学位问题、法学职称、法学院名人战现象等九个主要法学问题,遵循着“主体——人性——行为”的逻辑,借助经济学分析工具来系统地探讨基本的法学问题。 初稿完成之后,我如释重负。到复印社打印了几本,分别送给一些令我尊敬的老师与令我信服的朋友,请他们批评。不消几日,各式批评、指责,甚至担心,便接踵而至,这是出乎我的意料的。概而言之,这些批评主要来自三个群体:知名法律学人、一般法律学人、非法律学人。 第一种批评来自知名法律学人群体,譬如声名赫赫的一位法学教授给予我的指教。
在那天下午的一个半小时里,在这位教授的办公室,他一直在毫不客气地指责,我也一直在全力以赴地申辩。他说,他化了半天时间翻完这十八万字之后的感觉,大致有三:
其一,“法学的坦白”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法学界所熟悉的,并非什么新问题——这种问题在美国也同样存在。其二,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博士生,我本不应该涉足这个主题,而应致力于研究行政法学的专业问题。其三,“法学的坦白”中的批判,很有些刻薄的嫌疑——甚至充斥着小市民的味道;这种批判有碍于某些法律学人一如既往地、正常地活下去。因此,如果这本书出版了,很难说它不会给作者、甚至法学界引来什么麻烦。 我一直固执地认为,这位教授“误解”了这本小书。我想,如果他能稍微仔细地读书稿,也许会改变看法——当然,我本不应该苛求他的“仔细”,因为他本无这种义务。期间,我一再申明,“法学的坦白”并不一定就是在说法学的坏话;其实,我根本就没打算去对这些法学现象作是与非、对与错、美好与丑陋的价值判断,我只是试图用经济学方法来“中立”地解释这些法学现象。当然,这位教授并未认可我的申辩。他甚至直接质问了我几个似乎与“法学的坦白”毫不相干的问题——这些恐怕不仅是这位教授的问题: 问:“我想,这本书的出版会引起轰动,你是否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写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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