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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审判——苏格拉底之死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或者一个以民主自居的社会中,民主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从国家政权的建构、政府权力的行使到司法审判,似乎只有与民主联姻才使其具有正当性。然而,从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中,我们却发现民主并非适用于一切领域。至少,司法领域民主是不能随意侵入的。我无法穷尽所有的理由,只能阐述几条也许是费话的理由。
  第一,民主与司法的本质与追求是不同的。司法的本质是判断,是理性,因此,作为判断主体的法官,被要求具有专门的技艺,即法律的训练。在此,我们不妨重温英国17世纪的著名大法官柯克与当时的国王詹姆士一世的经典对话。柯克说:“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虽然柯克的话针对的是国王,但对于一般的民众也同样适用。司法是一门专门的技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成为法官。既然不能设想一个不懂医术的人作为医生为病人诊病,又怎能设想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作为法官为社会诊病?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依靠理性和知识作出公正判断的过程,是一个不能掺杂个人的利害关系在其中的推理过程,司法追求的目标就是公正。而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对民主最简单的理解即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在民主的视野中,人人应当是平等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指出的:“实际上,民主的正义观念指的是数量上的平等,而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平等;这种观念一旦占了上风,那么,多数必然成为主宰。不管多数的决定最终如何,它都意味着正义。因为他们会说,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那是平等的。”
  民主的这种平等追求,如果应用于司法领域,结果必将是多数的决定代替法律和理性的判断,对公正的追求演变为对平等的追求,公正将不复存在,只要人人平等就实现了司法的价值。这样的司法,将不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屏障,而变为扼杀个少数人自由的刽子手。
  其二,对司法而言,最重要的是理性的判断,而对民主而言,最重要的是基于自身或自己所代表的利益考虑而作出的选择。当审判苏格拉底的501名雅典公民坐在审判席上时,他们考虑的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苏格拉底在自己心目中的印象,苏格拉底与自己的关系,苏格拉底是朋友还是敌人。正如象柏拉图那样追随苏格拉底的青年决不会投票表决苏格拉底有罪一样,那些被苏格拉底嘲笑过的所谓智者也决不会投票表决苏格拉底无罪。民主的司法已经不是理性的判断,更不是基于法律的决定,它只剩下多数人的声音存在。
  其三,现代社会中的法官,往往被视为天然的保守派,因为,司法的判决不是凭一时的激情作出的,也不能仅仅考虑当前的情况。司法往往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它往往要考虑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考虑这个社会中长期的利益。而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或者民众,却往往为激情所左右,而这种激情,又往往容易被所利用,最终演变为扼杀少数的工具。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苏格拉底接受审判的七年前,也即公元前406年,同样是雅典,同样是雅典的公民,对海军十大将的审判。不同的是,那时,苏格拉底还作为审判官坐在审判席上。根据色诺芬的记载,当时的雅典海军取得了一个著名的胜仗,但退兵时,海军十大将因狂风没有收回阵亡士兵的尸体,因此被控告。虽然十大将(实际是其中的六位将军)进行了合理的申辩,但公民大会在阿基得墨斯得鼓动下,民众被偏狭的激情所左右,最后回到雅典的六位将军被判处死刑。不久后,雅典人就对这一判决感到愧疚,并对那些欺骗民众的人提起控诉。但这一切并没有结束,七年后,苏格拉底也同样尝到了这种民众的激情所造成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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