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再作过多的说明,我们已经能够看出雅典的司法与现代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苏格拉底也正是死于这样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之下。也许,将雅典当时的司法制度与现代的司法制度相比较,可以看清苏格拉底之死有其必然性。
其一,雅典的司法是一种大众的司法。现代的司法理念强调,法官应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应当是法律共同体中的精英人物。而雅典的法官由抽签从所有的公民中产生,这样的司法不强调法官的知识的专业性,而强调人人的平等。
其二,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法官任职的终身制,而雅典所要防范的正是这种终身制。雅典的法官任职只有一年,而且终身只能担任两次。这样的法官任职制度,实际上也就否认了法官的专业性。
其三,现代的司法强调法官独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而雅典的审判是通过民主的形式进行的,每个作为法官的公民都有投票的权利。审判就是民主的投票,法官的判断在雅典即是大众的评判。
其实,当大审判团组成之时,苏格拉底就应该预见,他已经难逃此劫了。因为,在这个审判团中,有多少他曾经将对方诘驳的哑口无言的人,有多少被他证明为一无所知却自认为无所不知的人。这些人恨他,恨不得除之而后快。而正是这些人,现在是以审判苏格拉底的法官的身份坐在审判席上,他们将决定苏格拉底的生死。
也许,我们可以大胆想象,假如苏格拉底来到现代,接受现代司法的审判,也许他不会死。首先,起诉苏格拉底的罪名有二:一是慢神,二是诱导青年。这两项罪名在现代看来,都属于思想的范畴,是不能作为犯罪被处罚的。其次,作为现代的法官,他们会首先判断苏格拉底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同时,这些法官还必须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必须在判决书中对苏格拉底的申辩作出反应。如此以来,专业的法官很有可能会作出苏格拉底无罪的判决。既使对其作出有罪的判决,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苏格拉底也不会被判死刑。虽然这样的想象看起来有些荒谬,但通过这样的比较,我更加坚定了我的观点,杀害苏格拉底的真正的凶手是民主的司法,用我们国人熟悉的语言,或可称为人民的审判。
二
假如我上面的论断成立的话,那么,苏格拉底之死就不仅仅象有人说的那样是因为多数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实际上反映出民主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张力,这样一种张力表明,民主与司法并非一回事,民主与司法之间也许存在着一下重要的界限,如果逾越这些界限,对民主与司法都将是一种损害。而且,从苏格拉底被判决死刑这一事件中,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民主的司法造成了苏格拉底的死,那么,为什么司法不能是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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