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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四:分权与制衡理论

  为平衡权力,不仅要削弱议会的权力,与之相适应还要加强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汉密尔顿认为行政权力必须强而有力,而保证行政机关强而有力的基本因素是: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足够的权力。行政部门应集权于一人,统一有力量,一人行事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有利于果断、灵活、保密和及时。相反,如果行政首脑一职多人,则使行政部门内无以减缓各首脑的的分歧,必然导致行政计划和措施的执行受到干扰。行政机关内部各首脑出于各自的自尊心,固执已见,使社会利益牺牲于个人的虚荣和自负,而且很容易掩盖各自的错误和责任。所以汉密尔顿强调要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来加强行政部门的权力和效率。
  
  经过这么一番安排之后,汉密尔顿显然对国会的地位,权力和作用满意起来,开始为议会辩护,认为(经过这样安排之后)联邦立法机关不可能危及自由:
  
  第一,联邦立法机关只会具有完全属于英国议会最高立法权的一部分;而且除了少数例外,那些权力是由民选议会和爱尔兰立法机关行使的。一条很有根据的公认原则是:在没有其他情况的影响下,权力越大,权力的期限应该越短;反之,权力越少, 延长权力的期限就越安全。
  
  第二,汉密尔顿在其他场合曾经指出,联邦立法机关不仅和其他立法机关一样,受到它对人民的依赖的约束,而且和其他立法机关有所不同的是,它还将受到某些附属的立法机关的监督和管制。
  
  第三,联邦政府的常设部门将具有诱使众议院逃避对人民责任(如果他们要想这样做)的手段,以及联邦政府其他部门所具有的影响民众部分的手段,两者是能比较的。因此,联邦议员由于可以滥用的权力较小,一方面很少受到诱感,另一方面会受到加倍的监视。
  
  在汉密尔顿认为,联邦参议院也决无可能通过逐渐篡夺而转变成一个独行其是的寡头机构;不仅如此,即使由于人不能预见的防不胜防的原因,此种演变竟致发生,有人民为后盾的众议院亦必定能够随时恢复宪法的原有形式及其原则。与人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的力量相较,参议院仅只维持其宪法授予的权威亦无可能,除非该院能以其明智的政策,对公益的关心,争取与众议院分享全体人民的爱戴和拥护。
  
  行政权是汉密尔顿主张应加强的一个部门的权力,这方面我们已有论述。行政部门的首脑--总统,的权力,自然也是需要加强和维护的。汉密尔顿主张,由于立法机关常有干预、侵犯其他部门权力的倾向,而且,各个部门的权力界限,仅作纸面上的划分也是不足的,因此也曾论证了事先授予各个部门以保护本部门权力之宪法保障的必要。而根据这些明确的原则可以推断,总统拥有对立法机关的法案的否决权或部分否决权及其他一系列法定权力都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如果总统不拥有全部或部分的否决权,则无以保护其权力不受立法部门的侵犯。总统的权威可被一系列立法机关决议逐渐剥夺,或以一次投票权使其权力全部丧失。无论此种方式或彼种方式,均可使立法机关与行政权力迅速集于一个部门之手。即使并未发现立法机关侵犯行政权力的迹象,按正当推理与理论逻辑的规律,亦不能是一个部门居于另一个部门羽翼之下,而应使其具有宪法上与实际上的有效的自卫能力。但是,总统拥有的否决权力或部分否决权力也还有其他用处。它不仅是总统权力的保障,而且可以成为防止不正当立法的保障。它可以成为对立法机关有益的牵制,使社会免受众多议员的一时偏见、轻率、义气用事的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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