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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四:分权与制衡理论

  
  汉密尔顿举例来论述权力之间如何存在着局部混合和相互制约。如,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这不仅是保卫自己权力不受立法部门侵犯的有力手段,而且可以防止立法机关的轻率的不正当的立法。但立法机关复议,经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官吏、缔约要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政府官员质询、弹劾的权力,对政府签订的条约和一些重大决定有批评的权力。汉密尔顿把这种质询、批评和弹劾的权力视为立法部门驾驭行政权的最好的缰绳。司法部门拥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的权力。反过来,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布叛国罪和对总统进行审判的权力。汉密尔顿强调权力之间制约的核心是法律上相互监督。这里可见分权与法制的密切关系。与权力相互牵制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力的平衡,这实际上是权力相互制约的一种延伸和补充,也可以说是权力制约的又一个侧面。围绕防止侵权这一宗旨,汉密尔顿进一步论述,主张要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要使每一部门的权力对其他两权来说不具有压倒的优势,要使三者彼此在权力,力量的对比上形成均势。
  
  汉密尔顿首先要平衡掉立法权的优越性,他非常赞同他的同伴,另一联邦党人麦迪逊的观点。麦迪逊指出,人们对于由世袭立法权的支持并加以巩固的一个世袭地方长官的过于庞大和总揽一切的特权对自由造成的威胁,似乎从来不予注意。他们似乎从未想到来自立法上的篡夺危险,而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必然会造成原在行政篡夺威胁下的同样的暴政。在代议制的共和政体下,行政长官的权力范围和任期都有仔细的限制。立法权由于是议会行使,它坚信本身的力量,因为被认为对人民有影响而得到鼓舞;它人数多到足以感到能激起多数人的一切情感,然而并不是多得不能用理智规定的方法去追求其情感的目标;人民应该注意提防和竭力戒备的,正是这个部门的冒险野心。
  
  麦迪逊认为,立法部门由于其特别情况而容易在政府中获得优越地位,其法定权力比较广泛,同时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因此立法部门更容易用复杂而间接的措施掩盖它对同等部门的侵犯。这还不算,因为立法部门单独有机会接近人民的钱袋,它往往会对其它部门的组成人员的薪酬产生极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于是在其他部门造成一种依赖性,这就为立法部门对它们的侵犯提供更大的便利。汉密尔顿也认为,在纯粹的共和政体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一切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立法部门人员众多,他们分布和生活于一般人民中间。他们的血缘关系,友谊关系和相互结识,在社会上最有势力的那部分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受公众信任的性质意味着他们在人民当中有个人影响,而且他们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更直接的可靠保护人。具有这些有利条件,几乎不能没想,反对的一方会有均等机会获得有利结局。也即是说,立法部门由于有人民的广泛支持,民选的代表常常以人民自居,厌烦各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对,常常表现出企图横蛮控制其他部门的倾向,这样就会造成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危险。针对这种情况,他主张削弱议会权力。限制议会权力的方法就是在国会内部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高于众议院,他希望也认定参议院会在一切情况下都成为对政权的一种值得赞赏的力量。汉密尔顿历数一院制的害处,一院制使议员的感情为冲动所左右,帮派所操纵,野心所驱使,贿赂所腐蚀。众议员任期短,不便研究法律和国家全面利害,导致轻率、错误的立法。两院制则可纠正上述弊端。汉密尔顿还主张两院产生的途径不同,众议员由选民按人口比例直接选举,参议院则对议员的财产资格进行严格限制,以此来“冲销”由民选产生的众议院,造成国会内部的自我约束,并对国会的权限作出严格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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