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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四:分权与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三权相互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他指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7)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级的局限性:既反对专制独裁和苛法专横、向封建势力争权,又不彻底否定君主制度,而主张资产阶级和贵族分享政权。但这一学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较好一个方案。至于他的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理论,则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权力分工、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渊源,并在后来的美国联邦政府建立过程中,为改密尔顿所直接承用。(18)
  
  (二)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
  
  汉密尔顿坚持孟德斯鸠的观点: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他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手里,不论是一人,少数人,多数人,不论是世袭,任命或选举产生,都是“虐政,”都是对自由宪法基本原则的破坏。要保障自由就要实行分权,即严格划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的权力界限,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使各个部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为了切实保证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划分和独立性,汉密尔顿提出了两项措施:首先,应当做到使各部门有自己的意志,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各部门的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地起作用,使各部门的成员的任命都来自同一权力源泉--人民。这样就可使每一部门的人员消除对另一部门的依赖。为了保证这一点,各部门人员的公职报酬也不应当依赖其他部门的供给,而应当由法律做出规定,因为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其次,保证权力分立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汉密尔顿把一个部门越权的行为称为“进攻,”把另一个部门抵制其他部门干涉的权力称作“防御的权力。”他强调法律上有关防御的规定要能够与越权的攻击性危险适应,并足以防御这种攻击。因为掌握权力的人都有野心,野心必须以野心来对抗。
  
  汉密尔顿进一步论述对权力应当如何进行制约,他认为,为了达到各种权力相互牵制,所谓“三权分立”就不是三种权力绝对的隔离分治,而应当存在着三种权力的相互联系,正是为了相互制约,才存在着权力间的局部混合。在他看来,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的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这种局部的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和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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