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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四:分权与制衡理论

  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尽管提倡三权分立,但是赋予了国王很大的权力,这是由当时的情况决定的。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确定了君主立宪制,由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君主以及旧贵族分别掌权。把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分开,主张由国王和旧贵族掌握行政权,而由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控制立法权,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妥协的愿望,尤其表明了资产阶级力图控制最高权力以防止君主专制的情况。所以,洛克的理论实际体现了当时英国新兴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但必须指出的是,他的分权学说还是粗糙的和不科学的,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法国的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对洛克的分权学说进行了发展。孟氏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同君主立宪政体相联的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就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发展成西方政治、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12)“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13)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议权,则一切便都完了。”(14)
  
  孟德斯鸠阐述了三权的范围、归属和行使的理论。他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进行立法活动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他所说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因此,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机关应仿效英国,由贵族院和平民院组成,分别代表贵族和平民。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院享有否决权,使贵族和平民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保持平衡,防止一方侵犯另一方利益。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选举产生。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些,”(15)国王或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而不能违反法律。他还认为,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论的权力,具有独立性,是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的。法院不固定,存续期间要视需要而定,一般在每年的某个时间由人民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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