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政府之基之四:分权与制衡理论
支振锋 刘德华
【全文】
四、分权与制理论
(一)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1、18世纪正是西欧资产阶革命风起云涌的时候,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极大发展,资产阶级手中占有大理的经济力量;另一方面,西欧各国仍大都实行君主专制的黑暗统治,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造成极大阻碍。于是,新产生的资产阶政治上要求权利,生活上要求平等和自由成为时代潮流,反抗君主专制的革命斗争成为时代特色。面对时代大潮,各派思想新见迭出,纷纷提出自己的思想和理论以适应现实需要。这一时刻,法学理论界的重要收获之一就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英国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而与法治原则紧密联系着的是他的分权理论,因为分权本身是直接同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限划分密切相关的。洛克提出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也称为司法权;对外权就是进行外交(包括宣战、媾和与订立条约等)的权力。在洛克看来,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他强调说:“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立法权之所以是最高权力。”因为它能够对另一个人订定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保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11)但洛克同时认为,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但并不是绝对的和专断的,仍然要受到限制和约束。第一,它对于人的生命、财产不是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不能侵犯其他合法的权力;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洛克认为,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否则,就会弊病丛生。如果同一机关同时握有立法和执法权力,就会发生只顾自己利益,攫取权力的现象。立法权要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对外权也要由国王来行使,因为它和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都要以武力为后盾。因此,事实上洛克所说的“三权”是由两个不同的机构行使的,实际上他的理论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