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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


谢鸿飞


【全文】
  三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
  
  
  
  徐国栋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梁慧星先生设计的民法典草案都是物文主义的民法典,“人”在这样的民法典里面是隐而不彰的,“物”被上升到第一位。在民法典中,的确存在着人与物的二元对立,但是,我认为,任何民法都是人文主义的法,不可能是物文主义的法。对这一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论述。一是从民法典与世俗化的关系维度,因为人文主义最初的意义就是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世界的中心。二是从民法的特征方面进行论述。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世俗化运动的一个逻辑和历史结果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张扬,这种主体性在民法中是否得到充分表现是判断民法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力证据。
  
  
  
  (一)民法典调整的是世俗关系,符合人文主义的基本特征
  
  尽管对人文主义的界定历来都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它是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种思潮。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最吸引人的思想之一,即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 尽管在古希腊神话中,存在着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但是这些神与希伯莱宗教传统中的神有着天壤之别。希腊的神祉与人一样,受着情欲(Eros)的煎熬,在道德上都是成问题的,绝不比人高明多少。所以罗素说,在一些诗歌里,这些神祉是以伏尔泰式的不敬处理的。而且这些神祉也受冥冥中的“运命”、“定数”和“必然”支配,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所以,赫拉克利特说,整个宇宙都是由隐蔽的逻各斯或命运支配的。而在希伯莱传统中,神的两大属性是,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爱,人的命运是由神决定的。正因为此,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可能回到古希腊,寻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借用马克斯·舍勒语)。在漫长的中世纪后,文艺复兴斩断了人与神的勾连,人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语)中重新回到了真正的日常生活,就象西塞罗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氏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一样。人也从神的光环中解放出来了,一个理想的人不再是禁欲主义的僧侣,而是全面发展了的世俗人,所以当时极其强调对人的全面教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讴歌世俗化。彼特拉克的名言“我是一个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人们极其厌倦枯燥的推理和体系,厌倦理论理性,尊崇感性生活,古希腊伦理精神中的逻各斯消退了,肉身(激情)获得了伦理上的合法地位。但是,因此也造成了人的伦理实践能力普遍低下,人欲横流的局面。 由此可见文艺复兴解放人性的深度和广度。
  
  
  
  实际上,宗教改革与人文主义也有极其密切的关系,路德的改革使得教会在决定人的永生问题上毫无作用,孤独的个体因此得以与上帝单独交流。可见宗教改革中孕育着一种强烈的个体意识,如果说文艺复兴把人从天国拉回了人间,那么,宗教改革则将人从神在世俗的统治——教会中解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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