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质疑“新人文主义”(其四)

质疑“新人文主义”(其四)


张谷


【全文】
  四
  
  徐国栋先生提出的“新人文主义”相较于旧人文主义所具有的两个特点:强调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及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绿色主义。对此我是表示钦佩与赞同的。但这种“新人文主义”对于民法法典编纂乃至于民法学有何影响,这一方面的论述则过于简略,吾人不得不更为补充。 首先,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法典编制模式的选择及其引发的思考。
  
  根据德国学者Larenz教授的研究,法律的编制模式有三种:个别情况模式、一般抽象概念模式和简单指令模式。不同的编制模式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评价有关。
  
  以个别情况模式编制法律,指的是尽量为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制订法律规定,将这些情况的一切特点描述出来,对每种情况作极细微的规范。这种方法建基于乐观地相信人的思维能力可以预见一切情况。1894年的《普鲁士邦普通邦法》即为著例。它为了解决“从物”的识别,竟用了六十个段落来完成这一任务。如规定“在一个农场里的牲口为这个农场的属物”,“公鸡、火鸡、鸭、鸽是农场的属物”,“门锁和钥匙是建筑物的属物,而挂锁则不是”,“保护动物的必需品属于动物,使用动物的必需品则不属于”等。以此模式编制的法典,还试图使用一种能让任何公民、而不仅是法学家方能读懂的语言,并且天真地尝试排除法官行使审判自由的可能和解释法律的必要。
  
  一般抽象概念模式,指的是藉清晰明确的概念(固定或确定的概念)涵盖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法官必须把要裁决的情况归纳于这些概念中。该模式认同人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并且承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主动衡量各方利益,而不应被动或机械地引用法律。《德国民法典》属之。
  
  由于更重视上述理由,可能使人们选择以简单指令模式编制法律。立法者为法官提供方针路线,规定衡量利益时的标准(一般性条款),订定有弹性的概念,概念中找不到核心区,而且区域的边缘和范围也是模糊不定的(即不确定概念)。《瑞士民法典》主要受简单指令模式的启发。 
  
  在三种模式中,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个别情况模式之不足采,勿庸辞费。徐国栋先生指出“应允许民法典保持开放性结构,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发展法律”,亦持同样见解。惟依其表述,究竟是采“一般抽象概念模式”,或采“简单指令模式”,或以前者为主,兼采后者之长处?不加分析,恐难以断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