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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新人文主义”(其二)

质疑“新人文主义”(其二)


张谷


【全文】
  二
  
  徐国栋先生主张,其理想主义方案与梁慧星先生的现实主义方案有着形式上的差别。详言之,徐先生主张,回到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以及受法学阶梯影响的法国民法的体例,将民法典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编,其中“人身关系法”下列四分编: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财产关系法”下亦列四分编: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总;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然后在开头,有一序编,相当于“小总则”,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法典最后殿以附编,规定国际私法。一言以蔽之,可谓人法与物法两编制下的8分编、两附编制。
  
  而梁慧星先生则主张以德国民法五编制为基础变化而成的七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人格权不设专编,维持物权概念和有体物概念,维持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不列入民法典中。其七编制不同于德民处主要有四:一是将各种之债(Einzelne Schuldverhältnisse)中的契约(Vertrag)和侵权行为(Unerlaubte Handlungen)独立出来,另设专编。二是将债法与物法的顺序颠倒。三是不称“债的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径称债权(Forderung oder Recht des Gläubigers)。四是采民商合一,故有名合同之种类更丰富。
  
  骤视之下,两者差别甚大,然而抛却两种思路在编数编名上的不同,暂置不论。细观其内容,却出入不大。大凡一个社会中人,从摇篮到墓地,所要经历的各种人际关系--无非是人格关系、亲属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等等--大都网罗其中。即便就形式上看,哪一个也不是纯粹的法学阶梯体系,或者纯粹的潘得克吞体系。尽管徐国栋先生认为“潘得克吞体系不过是人文主义的法学阶梯体系的一个变种”,其实反过来说徐先生的二编制是“潘得克吞体系之变种”,似乎亦无不当。 真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依我看来,两位先生关于民法典的形式上的主张,其实都是关于民法典之外部系统的。德国民法学者将民法典分成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所谓外部系统又称蓝本或框架,所有的规定均是根据该系统而制定及编排。这是民法典的一个侧面或称形式特征。所谓内部系统,则是指民法的所有基本原则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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