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点评
任振宇
【全文】
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在当时新旧政权更替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其强烈反对群主专制,拥护自由民主制,是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思想奠基人。洛克的代表作便是《政府论》,这本书系统的反映了洛克的思想,尤其是其关于人类社会原始自由状态假设的思想,从而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及个人本位的提出准备了逻辑前提。
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因从洛克的阐述中,可以窥见西方法治得以发展,稳固之原因。表面观之,洛克是论述了人类社会何以要组成政府,政府的权力范围、功能及目的,但实质上,洛克是通过对政府的论证表明其信仰,即法律本位。由此,一切与此冲突及矛盾的制度都是难以成立的,即使存在也因缺乏合理性而难以长久。
再进一步深究,其法律本位的信仰来自其骨子里的宗教思想,即是以基督教义为其论证的逻辑大前提的,也正是从此一逻辑大前提出发,洛克驳斥了群主制政体的铁杆拥护者菲尔麦,从而破中有立,既论证了群权神授说的荒缪性,也提出了自己的政府起源学说。这一点通常被一些学者尤其是法学者所忽视,即洛克的政府论及其自然状态的提出都不能脱离基督教这一宗教大背景。可以说,洛克的思想是逻辑的数理方法用于基督教教义的产物。而其作为《政府论》核心的第二大部分:“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也是以第一部分为基础展开论述的,主要涉及其关于政府的思想。下面分别就本书二部分展开评论。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着重论述了不能由《圣经》推导出亚当是必然的对其子嗣及整个世界的统治者,由父权无法得出群权的必然性,这一结论的得出是洛克引经据典(主要是《圣经》及以前的权威神学家的著作),对亚当与上帝及与夏娃及其子女的关系做出的论证。由此不难看出,洛克与菲尔麦根本性的分歧是二者对《圣经》的不同理解上。菲尔麦认为:人天生便不自由,原因是人必须生来便隶属于其父母,这可从《创世纪》中追根溯源;上帝创造了亚当,并由亚当造出了夏娃,由此,亚当不但拥有对夏娃的统治权,而且对于其生育的后代拥有同样的权力,这是上帝的赐与;父权即是一王权的渊源,对世界万物均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此王权又是可以承继的,即由亚当的男性子嗣中选择一拥有作其他人的王的权利的人,作为新的王,拥有君权。这即是所谓的君权神授学说。主张国王的权力来自神的授予,是合理和合法的。究其本质,英国17世纪以前做为君主专制之理论基石的君权神授学说与我国传统的“礼教”不无相似之处,尤其是二者关于父权与君权的理论,更是如出一辙。我国的儒家学说主张三纲五常,其中最关键的便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由此,便奠定了我国历代相传的“宗法血统”观念,即整个社会是以家族为细胞学位建立的,家族由以最年长的父辈为族长,掌管族内的全部事务,可对内部其他人负违反伦理的纲常的行为做出裁决,其裁判的标准便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一套“礼”,故许多法学学者都称我国传统社会是“礼主刑辅”的模式,由此一家族的基本单位向外延伸,即是村落、市镇、国家;整个国家须由最有权威的君主治理,拥有一切权力,其裁判事务和理论依据也是“礼”。此中父权与君权的逻辑关系与菲尔麦的理论极为接近,所不同的是菲尔麦所据以立论的是《圣经》教义,而我国的礼教依据的则是儒家学者的学说,主张天人合一,由父及君是代表上天来治理人民的(自董仲舒始确定此一信仰,并在以后各代中居主导地位)。这也形成了东西方政教模式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