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上面提到的,我的选译是有针对性的,一是针对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研究;二是针对包括法官在内的读者群。
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有不少弱点。首先是自我限制,搞法理学就是搞一些传统的概念,例如法治、宪政、正义、公正之类的,加一点时下流行的各种具有或多或少甚至是很强意识形态意味的话语,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现代化、全球化、人权等等。这种“高级理论”、“大词法学”其实与作为实践的法律,特别是部门法很少有直接的关联;乃至于近来我听到有搞部门法的学者半开玩笑半嘲笑的说:你们搞法理的人似乎如今全都搞司法改革了嘛!这种情况,固然反映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已日益为法学研究者关注;但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法理学可能确实面临着某种困境。也许这种境况就如波斯纳说30年前美国法理学那样,已经进入了它的“暮年”(《超越法律》)。法理学必须探求新路。司法改革的话题也许会带来一个刺激,形成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但我们必须注意,这不是全部。我们必须开拓理论法学的研究视野。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重大弱点是缺乏社会科学指导的研究,缺少经验的研究。国内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诸如此类,大都一直停留在介绍的水平或应然的层面上。既缺少量化的研究,也缺少细致精密的个案研究。甚至常常没有一个不带个人意气的如实生动的描述。大约是在中国人心目中文字本身就是神圣的,因此如果你用文字客观描述了某种不那么理想的东西,而这种客观又对“法治的理想”或“公认的原则”提出了质疑,那你的政治立场可能就有问题,你就“需要提升价值”,必须把你的描述调整到符合这些理想和原则上来。在这种心态和氛围下,文字成了一个过滤和筛选可研究和不可研究的、可言说和不可言说的设置。“政治正确”已经在中国学界迅速本土化了,一些学者一方面不无一点道理地反对滥用本土资源的说法,但另一方面,又迅速利用了在中国历来占强势的道德话语,开掘出了政治正确的“本土资源”。“法学是一个古老的学科”这样的事实描述由此变成了法学应坚持修辞学和决疑术的老传统、拒绝强化社会科学研究新传统的规范理由,成了拒绝法学“与时俱进”的信条。对于中国法治发展非常必要的法学专门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创造知识神秘、故弄玄虚、拒绝普通人进入、以期获得因垄断而发生的高额货币和非货币租金的一种工具。当然,这还不是普遍现象,只是这种现象正在扩展。更普遍的情况则是法学家就“法律问题”笼统的发发感慨,提提看法;尽管这些感慨、看法并没有多少法学的或其他学术的意味,但由于在许多现实的交易中,值钱的并不都是货品的质量,而往往是货品的商标品牌,因此法学圈内也就不可能例外。而在我看来,真正能减少这种现象的可能就是学术的竞争,包括并特别是来自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的竞争。也就是要“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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