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旦谈及至此,另一疑惑便会自然而然地扑面而来:为什么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偏偏得天独厚,它的人民既拥有抗拒暴虐的勇气,又具备高尚的操守和坚定的信仰,同时还独享明智的理性?难道上天独独眷顾这个民族?
昂格尔认为,中国没有产生出法治精神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现代型法秩序的历史条件,即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然而,这充其量只能作为对迥异于西方传统的中国社会为什么没有自发产生法治精神的原因的说明,却无法解释为什么现代自由和法治的发源地恰恰是英格兰,而不是其它西方国家。于是,我们不得不转而去探求其它更具有解释力的因素。在《法律的界碑》中,我似乎隐约触摸到了它的存在。在权力的暴虐之前,勇气诚然是重要的,认为正义终将实现的信仰和明断是非的理性也是必要的,然而仅此并不足以保证普通公民在面对权力时不习惯性地屈服,不屈辱地弯下他高贵的脊梁。毕竟,作为社会的存在,人的抗争是有底线、有条件的,人能本着良知去反抗社会的不公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他的基本生存权利和自由必须能得到较为确定的保障;即使受到暂时的侵犯,也有相对通畅的、公正的救济渠道可予利用。我们在赞叹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勇气、信仰和理性时,切不可将这种品质的来源人为地神圣化。事实上,在我看来,勇气、信仰和理性背后是由良好的法律制度在支撑着的,正是良好的、具有确定性的法律制度给勇气、信仰和理性提供了维续的动力。正如在威廉.佩恩、威廉.米德案中,陪审员们最终通过向高等民事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全部获得了释放。我们很难想象,如果陪审员们无望获得公正的救济,如果坚守的代价是几年不明不白的劳狱之灾,这些普通的人们仍然敢于并且愿意一如既往地固守良知、抗拒暴虐。——如此言说绝非是要有意低估和诋毁普通民众的胆识,而实在是因为人不是天使,同时也并非每个人都是勇士,要求普通公民在面对权力或暴力的无穷尽的肆虐时仍保持所谓的铮铮铁骨,去进行无望的抗争,这是对人性的苛求。因而,可以说,正是由于存在人身保护令制度,并且人们相信——事实上也是如此——司法是独立的、中立的,救济渠道是公正的、有效的,这些普通的公民才会无怨无悔地执着于社会正义的追求,执着于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比之于其他国家的公民,生活在英国社会的人们在抗拒权力的暴虐时才会表现出更大的勇气、更坚定的信仰和更睿智的理性。——而无论是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是独立的法庭、有效的救济,其实无一不涉及到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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