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一方面强调民主政府的本质,就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强调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另一方面他又担心,反对“多数的暴政”,反对“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是否自相矛盾呢?他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他认为,这并不矛盾。他主张,这两项原则必有一项支配另一项,“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支配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否则,“如果一个社会真正建立一个混合政府,也就是说,它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一些相互对立的原则时,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行将瓦解。”所以,托克维尔说:“我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7、9、11、194、367、266、264、265、154、285、289、2、4、216—218、205、215、217、171、305页。**当他说“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时,我们就可以明白:托克维尔担心“多数的专制”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实际上,这涉及到民主、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托克维尔之所以强调多数专制的危险,意在说明:民主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87页上法文版编者注。在该书第290页注4中,托克维尔举例说明,已经获得解放的黑人还不能享有公民权,不享有选举权,而这都是由多数对黑人的偏见所致。**要尊重个人自由、政治自由。托克维尔关于反对多数的暴政,主张保护少数的观点,来自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佛逊。***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99—300页。也可见〔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篇,第263页及以下,尤其第266—267页;《杰佛逊文集》第7卷,第312页,华盛顿,1905年。**同时,通过《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对欧洲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中受影响最深的莫过于约翰·密尔了。密尔在其《自传》中对这种“影响”作过深入分析,并在《论自由》一书中对“社会的暴虐”作了深刻阐述。他指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页。还可参见该书第7—8、17页。**然而,美国十九世纪另一位思想家格林(1836—1882)在《政治义务原理讲演集》中则认为,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对个人的行使经常是与个人意志相违背的,但若不是这样,国家的强迫性权力就不是一种最高权力。他断定,“认为少数人实质上认同受制于多数人的意志这一点乃是明显的虚构。”***〔英〕格林:《政治义务原理讲演集》,伦敦朗曼一格林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137节。**稍后,美国的政治思想家布赖斯(1838—1922)在1888年出版的《美国共和政治》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了“多数的专制”,主要目的也是批评托克维尔在并无神怪的地方见神怪。这倒并不奇怪,因为布赖斯“他自己几乎没有在什么地方关心到个人的基本权利。”***〔美〕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曾炳钧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页。**不管怎样,托克维尔本人在提出防止多数专制的危险时,并不是要取消“多数的统治”,因为他十分清楚,取消“多数的统治”,就无异于取消民主,而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与他热爱民主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他又深刻认识到:“民主国家的另一个非常自然的、但又非常危险的本能,就是使人轻视和不太考虑个人的权利。”***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877、620、621、624、885页。**这样,他就洞见到了民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明白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就提醒我们,在颂扬民主的时候,不应忘记民主还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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