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律的正义——读丹宁勋爵的著作有感
杨利敏
【全文】
在一个夏日的午后,读完了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窗外,是灿烂的阳光和南国晴朗的天空,望着书的封面上那个微笑的和蔼的老人,我有一些难以名状的感受。
作为一个
宪法和行政法的学人,我对英国的兴趣由来已久。在漫长的历史中,唯有英国人把法律约束权力的思想变成了制度。曾经久久地讶异于这一过程是如何可能实现的,而丹宁勋爵的著作则部分地显示了这个问题的线索。虽然,在最近的十年以来,成文法律与社会现实间的缺口以及有关弥合这一缺口的方法的讨论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丹宁勋爵的著作仍真切地向我们展现了一副法律曲折演化的画卷。在这些著作中,我们可以惊讶地发现,不合时宜的法律会变得怎样地不近人情乃至荒谬,而固守判例主义会发生与成文法同样僵化的结果;我们还会发现,以合乎意图的方式解释法律、合同中的暗含条款、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妻子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以及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等等,这些被今天的我们视为不言而喻接受下来的东西,在几十年之前还是仅仅是法律的新生儿,面临着未卜的命运;我们更能发现,一个法官是如何以对法律正义的热忱和信仰,艰难地、不遗余力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推动法律的发展,促进其合乎人道、合乎正义、合乎法律本身。最终,他赢得了这样的赞誉:“在我国法律的历史上,人民不会忘掉过去的25年。这25年是法律援助的时代,是法律改革的时代,是丹宁勋爵的时代”。
的确,法律是需要发展的,没有无所不知的立法者,也没有静止凝固的社会,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当一切在变的时候,法律不能独自停留在原地。而一个优秀的法官,总能够找出法条间的罅隙,充分运用法律结构中的空间,使新的法律在这些罅隙间发芽,在旧的法律结构中生长起来,并逐渐壮大,最终导致法律结构的改变。由于法律是维系一个社会安定的力量,因此,法律的变革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一种有延续性的变化。这一任务是适于由法官来完成的,提交到法官面前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件可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变化的讯息,法官能够从中敏锐地感知社会的变化,把握在平静的水面之下涌动的暗流,从而适时地调整法律的方向。正如丹宁勋爵所做的,从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法律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中生长,通过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得以发展,直至最后完成了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名副其实的革命。这一过程虽然是有反复的,虽然最终是由国会的立法来完成的,但正是法院所采取的改革措施把问题鲜明地挑了出来,引起了全社会和国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因此,丹宁勋爵说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