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章中,张国华先生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正确评价祖国的法律文化遗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法学”。当我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思考新世纪中国法学的正确走向时,先生的论断无疑提供了认识、分析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原则。
Ⅱ
那末,如何区别与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与精华?张国华先生认为,“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方位、多层次的庞大系统工程”,存在着种种的矛盾现象,合理评判“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文化”,首先取决于正确的价值观,而我们所应采取的唯一尺度,是“从现实出发”,看它“是否有利于以生产力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提高”。正是站在这样一个基准上,先生条分缕析,作了深入的、多角度的论述。从先生的分析、论证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三点十分重要的启示。
第一是应该用科学的辩证方法,全面看待中国古代的历史环境和相关的法律现象。形成于特定条件下的古代社会制度并非只产生单一的法律效果,往往是积极面和消极面并存,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区分,给予恰当的评价。这里有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宗法制度及其与法律文化的关系。众所周知,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基石,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赖以产生、延续的基础。诚如张先生的分析所表明的,它在法律领域的影响带有二重性。一方面,“以家族为本位的自然经济和宗法关系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从未得到过充分的发展”,“因而导致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特别是私法不发达”;同时,受父系家长制和宗法伦理观念的束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以家族或家庭为本位的法律体系,广大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尊祖敬宗”是维系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宗法组织具有内向的特点,即所谓“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所以它只有各个宗族自己的神,而不会产生“公共”的神,“在全国范围内始终没有形成一种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具有莫大权威的教权和教会”,这不但有助于唯物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具有“世俗性”的特色,而且“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比西方减少了许多麻烦”。
第二是应该用历史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地看待古代的法律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做深层次的理解。张先生的文章分三个层次精辟地指出了这样的道理:一是“封建社会的东西,并非都是封建的,也可以有非封建的和反封建的”;二是“即使是封建的东西也不全是或不完全是糟粕”;三是“即使从现在看是糟粕,但在当时很可能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促进过历史的发展”。这就告诉我们,借鉴历史上的法制建设经验,既不能用贴标签的办法简单地说“是”或“非”,也不能满足于一般的表现形式,而应作历史主义的分析和内在规律的探索。关于具体的问题,张先生特别强调了三点,一点是在中国封建地主制度之下,“地主与农民一般是主客关系而非主奴关系”,从而形成了比西方中世纪的领主制“来得开明”也较为“开放”的政治法律制度;另一点是中国古代政权大多比较稳定且具有很强的连续性,“积累了管理一个多民族大国的丰富经验”,其中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民间调解、官吏选任和监察制度等,至今仍有广泛的借鉴价值;还有一点是中国古代不少思想家不同程度上都有“重民”思想、“以天下兴亡为己任”的远大抱负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反对损人利己,这与惟利是图的资本家意识和维护少数人利益的资本主义立法宗旨显然背道而驰,“但却有利于进入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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