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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3.短期时效主义。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商法为谋求交易的迅捷,颇多采短期时效主义之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海商法》则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时效作了专章规定。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交易活动追求的是利润,因而体现的是利己主义,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者大都凭着一己之力自由竞争,以达到其营利之目的。商法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伦理道德在商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体现。所谓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原则。倡导公平谴责偏私是商法的精髓,尽管商法的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但概括起来都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公平需求。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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