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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制度的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应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任标准法定和商事主体程序法定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我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主体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的划分,依所有制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依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按照大多数国家商事立法的惯例,商事主体通常可分为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等三种类型。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主体类型的规定,还存在着种类繁多、性质交叉、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应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如在我国要成立合伙企业就必须具备《合伙企业法》第8条所规定的5个条件,而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具备《公司法》第19条所规定的5个条件,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具体《公司法》第73条所规定的6个条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即取得了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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