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雷 兴 虎
【全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2页。**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
海商法》、《
公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合伙企业法》和《
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关学说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商事立法的实践和商事活动的发展需要,试图说明和论证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几种学说
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法学界目前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特别私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1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