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法律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
王 红 一
【全文】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股份公司治理中颇为微妙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的问题,为法学界所普遍关注。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保持或促进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但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却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董事与经理职务兼任有利于企业创新但不利于权力制衡,董事与经理职务分任有利于相互制衡却有碍于企业创新。故而,确立和调整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国或地区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立法中作法不尽相同,并均在积极地探索完善的办法。经济学界主要从股份公司经济绩效角度进行一些理论和实证分析,法学界则更加注重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董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董事会成员中还有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以及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称法,实际上是从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所作的划分。除外部董事外,其余的均属兼任经理或实际执行经理职能的董事,如常务董事“乃股份公司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350页。**其中,董事长具有法人代表地位,与其他成员的作用和影响不同,董事长是否兼任经理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影响很大。经理,在公司中是指公司机关,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其中,总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也与其他成员不同,总经理(president)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经理(manager)仅仅主管一个业务部门或一项业务工作。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也直接影响到经理机关的作用。所以,现实中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职务关系可以有多种组合,可从质和量两方面来看。从量的方面看,涉及到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数量或比例,如全部兼任或不兼任、部分兼任等。从质的方面看,涉及到职务的独立性以及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两职完全分离、两职部分分离和两职完全合一。两职完全分离是指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两职完全合一是指总经理与董事长兼任;其他状况为两职部分兼任,如董事兼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经理(副总经理)等。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该规定实质上认可了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可存在上述两职关系的各种情况,并未予任何限制;虽然包含了两职互不兼任的情况,但显示了一定的倾向性,如并未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决定两职不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