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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把法律的本质要求普遍化——张国华先生法制论续展

 
  法的本性是约束,法用于国家就必然产生法治的要求。法治的精神不是另外的人为创设,而是就在法律本身。可以说法本身具有“由法治”的天然要求。
 
  法孕育了法治精神,具有天然的“由法治”的要求,但法律本身却不能保证法治的精神在现实政治中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正象它的生命不是由它自己而是由人们以信守法律的行为去保护一样。“徒法不能以自行”,法的要求的实现,法治原则的落实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国家、社会的响应。正因为这样,虽然法必然要求“由法治”,但并非所有有法的地方、时候都实现法治。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教授认为,“法治”是一种“罕见现象”,它只存在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他的道理在于,法治的实现的确需要一定的条件,而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法治创造了较好的条件,比如象昂格尔所说的“多元集团”、“自然法”这样一种“广泛流行的“信念”***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69页。**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有法律的地方都有法治的要求,都有潜在的法治精神在跃跃欲试,只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条件各不相同,法的本质要求的实现程度也大不一样。封建时代并非不可以实行法治,并非不可以提出法治的主张,只是因为那时不具备严格遵守法治原则的条件,所以那里即使有响亮的法治口号和明确的法治方案,也无法真正实行法治。正象不少先生反复指出的那样,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是实行法治的无法克服的障碍。但皇帝和皇权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封建社会就完全不可以实行法治,完全与法治原则不相容。不仅皇帝可以运用权力要求他的一切臣民严格遵守法律,以实现臣民对法律的“普遍服从”,而且君王也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克制自己的专权,约束自己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历史上并非不存在法治,而是不存在象昂格尔所要求的那种“罕见”的法治。
 
  <3>如果说法治是法的本质要求的普遍化,那么,法治国家则是对法治原则的普遍化,即把法治的原则普遍应用于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切国家活动,或者说一切管理活动都依照已然存在的法律进行。
 
  当我们把法治的口号上升为法治国家的口号之后,我们应当建立一种两维法治观。我们所说的两维法治观中的纵维是我们过去反复讨论的法律至上问题,也就是法律与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个人哪个的权威更高的问题;它的横维是法的治域问题,也就是要求法律调整尽可能广泛的领域,把所有的国家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尽可能地消除国家生活中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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