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命无二,失信不立。”**《左传成公八年》**在诸侯国间的交往中,晋庆郑认识到“弃信背邻”,遇到灾难就没有人来周济。***《左传僖公十四年》**管仲帮助齐桓公合诸侯匡定天下,非常注意守信。他的原则是“以礼与信属诸侯”***《左传僖公八年》**。正因为“桓公之信著乎天下”**《公羊传庄公十三年》**,所以齐国才成为无争议的春秋五霸之首。当时的臣下知道对君守信。晋锄鞧就是因为无法执行君命而又不想做“弃君之命”的不信之臣,所以才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左传宣公二年》**那时行令的统治者也知道对臣民守信。晋国为攻原而命令民准备三天的口粮。过了三天,没有攻下原。这时,尽管间谍人员报告说原已经支持不了几天,马上就要投降了,晋侯还是如令在第三天撤离战场。他的原则是:“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他的选择是宁失原之地,也不失信于民。
春秋人对信的讨论很多。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聪明过人,或者未卜先知,在遥远的古代就预见到十九、二十世纪的人们要讨论的法治的道理,而是因为信实在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灵魂也便来到了人间,从而我们的古人也就谈法必言信了。
法的本性是约束,法的生命是信。国家守信就是不断为法注入生命所必须的营养,就是给法注入生命活力。法的生命和法的本性中包含法治的基本精神。而法治的主张不过是对法的本性的发现和利用。体现了人类价值追求的法的本质要求是约束,我们就用它来约束需要约束的人和需要约束的活动或行为,并且我们自己也接受它的约束。而要接受法的约束,就自然要承认法的权威,法对于人、对于政府、对于各种国家机关,也包括负责实现法的权威的机关的权威,就必须以公众的名义或者以政权的力量维护法的权威。对法的权威的普遍的认可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大于权,在法和政权机关、社会团体、家庭或家族、臣民或国民或公民个人的权威比照中,法律是最有权威的,一切机关、团体、组织、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权威之下。因为只要承认了某种高于法的权威,法的约束的本性就会受到戕害,法的信就失去保证。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就是让全社会和整个国家普遍接受法的约束,就是要求从公民到政府的一切个人、组织都“尊重法律为最高权威”,“以法律为至上”***《政治学》第193—195页。**。商鞅所说的“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慎法》**则是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君王在法律面前放弃自己的权威,服从法律的权威。不管是亚里士多德,还是慎到、商鞅等,他们的论述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实现法律的约束,保全法律的生命。他们要用法实现统治的目的、国家的追求,他们同时认识到要实现国家的追求必须先维护法律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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