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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把法律的本质要求普遍化——张国华先生法制论续展

  <2>法律是一种社会产品,即使是完全反映自然的尺度,比如国家依据科学计算确定的各种“国标”,也经过了人为的确认和有目的的采用。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体现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具体的国家制定的具体的法律,确定的具体行为规范的具体价值或许各不相同,但古今中外的全部法律却有着最基本的相同的追求,那就是确定人们行为的规范、标准。这种追求赋予法律这样的本质要求,即约束,约束人,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要求人们服从。因为作为人类创设的规范,它只有通过约束才能实现人类的价值追求,才能实现它自身的价值。
 
  人类是社会性的动物,我们之所以称人类是社会性的动物,主要不是因为人过群居的生活,而是因为人群中的不同个体之间,不同的人群之间不断进行相互交流,而人群正是通过这种为人类生活所必须的交流而联接起来的。当人们之间的交流不再是即时清结的以物易物,或者简单的以手相援,而是寻求某种后来的满足时,便需要相互间的约定和信守。所有这样的约定都包含着约定者的一种期待。社会的人不能没有约定,或者是习惯性的共同行为规范,或者是对一次具体活动的要约和承诺;文明的人群不能没有对未来的期待,没有信守便会粉碎人们间的一切期待,也便会粉碎一切意义上的人类文明,因为在完全没有对未来的期待的条件下不可能创造任何真正的人类文明,也无法保有人类已经取得的文明。规则和约束是人类之所以是人类的起码条件,是人类文明的起点和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
 
  地位相当的人之间的关系不能没有规则和对规则的信守,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也不能没有这种规则和信守。统治者发号令是为了实现某种行为期待,被统治者听从号令也有其对发令者的期待。即使是完全凭借皮鞭的武力统治,也无法离开必要的规则,被规则联系起来的双方也都有自己的期待。完全不知皮鞭何时打来、为什么打来以及打击到何种程度的奴隶都只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不可能成为劳动者。
 
  法律是什么?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它最初是统治者,国家对它的统治对象的一种约定,一种怎样做不受罚,做了什么就受罚,违反到什么程度就受重罚,或者怎样可以受赏,受多少赏的约定。在这种规则中包含了统治者的价值追求,实际上也包含了被统治者的预期,尽管它是统治者单方制定的。但不管是统治者的还是被统治者的价值追求,都以这些规则的实施为实现的保证。被统治者遵守法律,统治者的政治的或经济的、社会的等目的才能实现;统治者信守法律规定的对被统治者不利的条件,被统治者才能获得他们期待的那虽然不利的满足,而这种满足又是被统治者遵守法律,从而实现统治者的价值追求的条件。即使在法律还很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人们便早早地发现了法令与信的关系。晋解扬认为,“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义无二信,信无二命”***《左传宣公十五年》**。晋文子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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